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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從一個簡單例子說起
有一個做日用品銷售的當事人,給百貨公司供貨,一個月營業額大概兩三萬多,雙方約定次月結算貨款。然而,去年開始,百貨公司開始拖欠貨款,但當事人繼續正常供貨,直到大半年后當事人才想起起訴事宜。此時,貨款已經累計有二十幾萬,當我網上查詢時,發現這家公司已經有多個訴訟在身,而且已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這個當事人錯就錯在沒有及時斷供止損、及時起訴,如果能早點停止供貨,起碼可以少損失十幾萬(最后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
猶豫不決的起訴
讓當事人去起訴有時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當事人為了保持合作關系,特別是和大公司客戶,往往會對拖欠有較高的“容忍度”。在當事人看來,一旦起訴基本就等于丟了客戶。所以,有時候拖欠超過一年多都不愿起訴的也挺常見。這種心態很正常,但等待應該適度,想想如果一直拖著拿不回錢的話,要這個客戶又有什么用?
這種對起訴猶豫不決還不算最糟糕的,更糟糕的是經常寄希望于一封律師信就能簡單搞定,還經常不止一次要求重復發函,或者想利用對方管理人員的私人關系來搞定回款(怎么搞定的,懂的都懂),總想以最小成本換取回款。這種心態很容易導致損失擴大,輕則浪費金錢耽誤時間,重則違法犯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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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主義”思想
另外,有的當事人對起訴不抱指望,甚至對法院不信任。先不說他們會拖很久,他們通常是一打聽律師費、訴訟費等各種費用,以及可能經歷的時間和最后無法保證回款時,就開始打起退堂鼓,認定“對方如果有錢的話,早就還了”,現在再去起訴只是給律師送錢。
有這種心理的當事人以前可能有過不滿意的訴訟經歷,或者單純只是心疼律師費。放棄不甘心,去起訴又糾結,拖著拖著就逼近訴訟時效。這種認定對方只是沒錢的看法,非常表面,他們理解的“沒有錢”和走完法律程序之后的“沒有錢”有實質區別(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參見:明知對方沒錢,律師還建議考慮起訴?是坑錢嗎?)。等糾結完最終決定起訴時,早已貽誤最佳時機,到后面自然而然要不回來錢。
積極才可能出效果
其實,如果債務人資金狀況不佳時,債權人就像在“搶蛋糕”,先下手就有,后下手就只能看別人吃完擦嘴。先起訴并查封、凍結資產的債權人就更有優勢和機會獲得清償,起訴要趁對方雖有一定困難,但還沒徹底要倒之前。那時的債務人不至于完全拿不出錢,相對于其他觀望等待、猶豫不決的債權人,債務人肯定會優先抽出資金來解決這類訴訟的當務之急,希望賬戶解封之后能繼續經營。
如果錯失時機,等債務人擺脫困難重生無望時再去起訴,不要說債權人了,可能連債務人自己都不信能還清,說不定已經開始在想怎么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了。
最后,機會總是給積極對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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