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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因為自己的不幸或遭遇不公,憤而向弱勢群體舉起屠刀的人,到底是勇者還是懦夫?” 在珠海、無錫、常德等地發生惡性事件后,這個問題時常在網絡上被討論。
一部分人認為,遭遇不公后,不想著向不公的制造者復仇,而是通過屠戮弱者來發泄仇恨,不僅體現了懦弱的本性,手法還極盡無恥。魯迅先生在《華蓋集》中寫道:“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此之謂也。
另一部分人認為,如果這個不公是系統性的不公,那么向某幾個具體的不公制造者復仇,并不能解決問題。系統性的不公一旦出現,每一個沉默的大眾都是幫兇,沒有人能夠在系統性、結構性的不公中置身事外,只要不反抗,都是加害者。
這兩種觀點在網絡上相互辯論,言辭激烈,甚至引發了言語上的人身攻擊。究竟誰有道理?誰是對的?要我說,兩者都有偏頗之處,現實中,強者和弱者并非是一成不變的,不同時段、環境、場景下的人,既有可能是強者,也有可能是弱者,因此僅以強弱二元區分人群,是不合適的;此外,不公的評價也有客觀和主觀之分、偶然和系統(結構)之分,不考慮事件的屬性,一味的談論實現正義的路徑,難以得出有價值的結論。
當然,我并不想成為“理中客”,也無心標榜觀點的正確,只是想分享一下我旁觀辯論得出的一個體會。當前社會之撕裂,可能遠比我們想象的要嚴重,我們無法真正去說服一個持有不同觀點的人——無論這個不同觀點的產出是基于理性思考,還是情緒或賭氣。
每個人對每件事的看法都有其產生的根因,這個根因往往與環境、經歷有關,在無法改變過去的情況下,要想讓一個人改變看法甚至改變觀念,難若登天。
舉例1:“你有沒有關系”
我們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常常遇到嫌疑人問“有沒有關系”。你要說服他,告訴他們關系沒有任何用處,相信關系就是相信傻子,那么你注定收獲白眼,以及“不是每個客戶都值得接待”的無用的自我安慰。
現實中,不少嫌疑人,尤其是涉嫌經濟犯罪的企業家的發家之路,便不乏通過關系來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甚至對于當前的覆滅,搞不好內心認為的是“不過是遇到了更有關系的對手而已”,你如何讓這種人真正相信關系無用?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讓他相信,在這個案子里面,花錢找關系是個投入極大、風險極高,且搞不好會讓結果更差的操作,以此達成共識。
同理,如果一個人本身是靠不守規則而發家的,你如何能夠讓他認識到規則的重要性?如果一個人本身就是依靠秩序獲得利益,你如何讓他敢于邁出打破制度禁錮的第一步?
舉例2:“疑罪從無”vs“所有人都有犯罪嫌疑”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免不了跟公安民警打交道,很多律師喜歡把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掛在嘴邊,這自然沒有錯,但是這口號式的法律原則說服不了辦案人員,為什么?那是因為刑警自警校到參加工作,接受的理念就是“要對每一個不合理之處抱以懷疑”“打擊犯罪是第一天職”,長時間在這種文化理念熏陶下,自然對犯罪嫌疑人容易產生有罪推定。
此外,現實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無罪認定的職業風險要遠遠高于作有罪認定的風險,堅持“疑罪從無”的風險遠高于“帶病提告”。這種情況下,一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口號根本沒有任何說服力。
除了文化理念、風險之外,還有一層職業價值取向的問題,如果過度夸大“疑罪從無”的價值取向,也容易導致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產生懈怠,反正不清不楚,疑罪從無嘛——最終導致社會效益受損。
基于上面幾個原因,司法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在具體案件偵辦上,是不可能接受“疑罪從無”這一理念的。
律師唯一能做的就是溝通,將“真相”與已查證的證據結合,使辦案人員產生“或許另有真相”的認知,并降低他們對于脫保、再犯、縱惡的恐懼和抵觸,才有可能在具體案件中實現取保或者不訴。
舉例3:“遠洋捕撈”還是異地用警跨省打擊犯罪?
前段時間網絡上熱議的話題“遠洋捕撈”(即外地公安未與本地公安報備,擅自對本地民營企業家采取強制措施,由于司法罰沒屬于非稅收入,對管轄地財政有一定影響,所以便產生了“遠洋捕撈”式的趨利執法),甚至流傳出一份2024年4月 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新撰寫的《廣東省情內參》,據說這份文件中寫道 :“ 廣州、深圳、東莞等珠三角地市已成為異地執法的高發地; 以廣州市為例,自2023年以來,樸樸、壹健康、九浚等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這些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較明顯的逐利性執法動機。”
但很快網友也發現,所謂“被遠洋捕撈”的企業也并不干凈,比如傳說中的《內參》提到的壹健康公司,便在網上多次被曝光涉嫌詐騙,樸樸超市也被曝出營銷亂象,屢遭消費者投訴,而九浚公司經營的平臺“蜜桃直播”傳聞出現過色情直播的官司。
“遠洋捕撈”是否合法,《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有明確規定,符合的便是合法,不符合的則是違法,這沒有什么爭議。但關于“遠洋捕撈”執法是否合理,到底是趨利性的“明搶”,還是跨省打擊犯罪(甚至避免本地保護傘妨礙司法公正),律師和被害人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不同,自然也就失去了辯論的價值。
以上舉了三個例子,都是我們辦案中常見的問題以及近期熱議的公共話題,從中不難發現人們觀點的分歧,體現了當前社會意見的嚴重割裂。與之相仿的還有“死刑要不要廢除”“公務員應不應該降薪”等等,每個問題都能寫出一大段的文章分析雙方觀點,但既不必要,也沒價值。
文章的結尾與大家討論一個問題:律師到底是做什么的?
標準答案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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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要我說,律師的工作是“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分歧中尋找共同點,通過說服或者辯論的方式征求共識的達成,以此尋求社會群體撕裂的彌合”。
人的觀念和修為是無法被改變的,沒關系,我無意改變你的價值觀,我也對你的惡意推測毫不介意,我只是希望能夠跟你在溝通中達成些許共識。
證據總量不變,是否構成犯罪,每個人心中的證據標準都不一樣,你認為的鐵證如山,我可能認為漏洞百出,你認為“供述無法合理解釋漏洞”,我認為“真正推定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基礎事實是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而非不合理的解釋或者沒有舉出反證”,人與人之間的分歧和撕裂是常態,沒關系,我接受并且尊重,我只是期待通過努力,至少在某幾個方面能夠達成共識,這就夠了,至于實在達不成共識的,那就交給法庭作最后的判決,以示我對訴訟制度乃至其所代表的社會規則的尊重。
律師不是彌合社會紛爭的天使,只是在具體事件上尋求共識的信使,不要放大自己的責任,夸大自己的使命,享受與能力不匹配的榮光。
要說服檢察官相信每一個嫌疑人都是無辜者,說服嫌疑人相信每一個檢察官都是公平正義化身?不可能,也沒有必要。
因為人無法真正被說服,只能短暫達成共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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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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