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近日,珙縣法院珙泉法庭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張某父親因彩禮問題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退回彩禮88000元。被告方則辯稱,雖然李某與張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且已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不應返還彩禮。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農歷三月,李某(化名)和張某(化名)經家人介紹認識。2023年3月,雙方按當地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在舉辦結婚儀式前李某給付了張某父親88000元的彩禮。后張某和李某在未到民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同居生活。2023年9月,李某和張某發生矛盾,張某回娘家居住,表示要與李某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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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李某與張某以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并已同居生活一年時間,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之情形,彩禮應當予以適當返還。關于返還金額的問題,雙方均認可彩禮金額為88000元,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情況、嫁妝、財產使用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酌定由二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50000元。判決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女方最終一次性向男方返還彩禮50000元。
法條連接
2024 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規定》完善了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明確: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彩禮應當予以返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還;3.雙方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4.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不屬于彩禮。
法官說法
彩禮是婚約方為達到結婚目的而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的金錢或財物。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男女雙方因美好的感情決定攜手步入婚姻殿堂,而非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雙方在因彩禮返還問題產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妥善處理。
(文中涉及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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