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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在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分離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應當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
在公司沒有對公司證照保管形成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證照的法定和當然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公司證照。公司證照返還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東的,依然有權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就公司證照的管理模式進行協商。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5號)第1條第3款
【原告訴請】
原告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訴稱: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系由吳某梅與王某宇于2018年1月登記設立,王某宇占股49%,吳某梅占股51%,吳某梅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2018年7月,經股東會決議,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張某海受讓王某宇的全部股權,張某海成為公司股東及執行董事,同時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梅變更為公司監事。但工商登記變更完成以后,吳某梅利用其之前的身份及工作便利,將營業執照、公司公章、公司財務章、法人一證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檔案資料一并帶走并拒絕交回公司。故請求判令:吳某梅將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公章、公司財務章、法人一證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賬冊及公司對外經營的合同交還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
【被告辯稱】
被告吳某梅辯稱: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海未經股東會同意,借助法定代表人身份便利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違背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吳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證照系公司原股東會的授權,并已形成慣例,張某海成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時即清楚該慣例。公司證照保管屬于公司內部自治范疇,司法應尊重公司自治。吳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證照期間沒有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繼續持有具有正當性。
【法院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設立,設立時股東為吳某梅及案外人王某宇。
2018年7月31日,案外人王某宇將其對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持有的49%股權轉讓給張某海,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2018年7月31日,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同意張某海受讓王某宇持有的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49%股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由于股東發生變動,選舉張某海為公司執行董事,免去吳某梅公司執行董事職務,選舉吳某梅為公司監事,免去王某宇公司監事職務。
2018年11月1日,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變更公司經營范圍,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8年11月1日通過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行使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海曾發送短信給吳某梅,內容為:“你從2019年5月1日就把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財務資料等全部搶走了,嚴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并且一直沒有歸還給公司,現我作為公司執行董事,要求你立即將上述物品還給公司。”
另查明,吳某梅在庭審中對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公章、公司財務章、法人一證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賬冊及公司對外經營的合同由其持有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二)吳某梅是否需要向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返還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公章、公司財務章、法人一證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賬冊及公司對外經營的合同等公司證照。
第一,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根據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章程規定,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登記的現任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均為張某海。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當然的訴訟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分離的情況下,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
第二,吳某梅應向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返還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公章、公司財務章、法人一證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賬冊及公司對外經營的合同等公司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公司作為法人組織,其證照、印鑒、財務賬冊、財務資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體的管理人員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對公司證照、印鑒等公司證照管理無特別規定,則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證照的法定和當然的管理人。
吳某梅作為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股東、監事,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占有公司證照、印鑒等公司證照,只要公司要求返還,無權占有人吳某梅即應返還。吳某梅抗辯稱,本案實質是張某海為其個人利益提出的訴訟,司法應尊重公司自治。
對此,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當前并未形成有關公司證照管理的規定,在此情況下,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吳某梅返還公司證照。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相應訴訟請求之后,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股東之間仍可就公司證照管理模式通過公司自治的方式進行協商,吳某梅作為公司股東,依然有權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與監督。
【裁判過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滬0120民初【】號民事判決:吳某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返還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公章、公司財務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一證通、財務賬冊和公司對外經營的合同。
一審宣判后,吳某梅以其有權占有公司證照為由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滬01民終【】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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