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歲就業歧視現象的出現,是經濟結構、法律制度、文化觀念、就業需求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制度政策導向影響

自1994年《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公務員報考年齡長期限制在35歲以下。這一規定逐漸被事業單位及其他體制內單位效仿,形成了社會默認的通用年齡門檻。本來只是體制內招聘的年齡限制,卻波及影響了企業招聘的觀念和行為,導致企業在招聘時也將年齡作為重要篩選條件。一些地方政府的人才引進、落戶政策也多以35歲為界限,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對年齡的刻板印象。
企業經營成本影響

從企業成本與效率角度,招聘35歲以上的員工薪資、社保等支出通常高于剛剛畢業的年輕人,企業為降低運營成本,傾向于招聘年輕員工,特別是對于一些技術含量不高的通用性崗位而言,行業更強調體力、加班效率而非經驗積累,工作經歷和經驗并不是優選因素。企業認為年輕人精力充沛、家庭負擔小、學習適應能力強,也相對更容易管理。
對于高科技與互聯網行業來說,這些行業技術迭代迅速,始終要對標技術發展前沿,需要員工能夠快速學習適應新技術和新方法,因此更傾向于招聘年輕、有活力的員工。
社會刻板觀念影響

傳統思維定式中,普遍將“年輕”與“活力”“創新”“敢闖敢拼”掛鉤,而將“中年”與“保守”“穩定”“循規蹈矩”綁定,導致某些企業和單位在招聘時,從心理層面傾向于選擇可塑性更強的年輕人。如在“996”工作制盛行的互聯網行業中,員工工作壓力相當大,中年人被視為“無法適應快節奏高壓力”的群體,特別是考慮中年員工家庭責任(如育兒、贍養老人)大,工作投入程度就會減弱。還有些企業認為中年員工創新能力和主動適應力不足,難以適應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此外,還有部分再求職員工,之前就業的企業和單位經營困難或關門倒閉,雖然并不是這些員工的責任,但確實會被某些企業在招聘時,作為衡量求職人員工作能力和過往業績的參考。
法律法規保障不足影響

在就業保障方面尚缺乏具體判定標準,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歧視”,但未明確列舉“年齡歧視”,年齡限制并非法定禁止情形,這方面的合規性缺乏具體的判定標準和處罰細則。企業和行業單位制定了35歲招聘門檻,但并沒有硬性標準,不允許企業這樣做。而勞動者如果認為遭遇年齡歧視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有效救濟和維權的成本和難度又比較大。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后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為規避解雇風險,反而傾向在35歲前淘汰潛在長期雇員。
勞動力市場供需影響

中國人口基數龐大,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企業可輕易以年齡篩除“性價比不足”的中年求職者,這種年齡劃線方式簡單易操作,也說明在勞務雙方關系中,需方占明顯強勢地位。
從崗位自身需要來說,在技術密集型和創新驅動領域,經驗豐富的從業者更具價值,但國內此類崗位相對稀缺,雖然這部分資歷員工就業求職相對容易,甚至有些技術崗位是求賢若渴,但總的人數占求職人群的比例較小,并沒有減少35歲求職難的總體印象。
破解35歲就業門檻,是從“人口紅利”向“人才紅利”轉型的必經之路,簡單說就是從法律保障、社會引導、企業策略、個人成長等多方面共同發力。如對于因年齡限制引發的勞動爭議,設立勞動仲裁“年齡歧視快速通道”和“舉證內容清單”,降低舉證難度,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如對于雇傭35歲以上員工占比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給予社保繳費減免等支持措施,緩解企業的運營壓力;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取消不合理的年齡限制,相關招考的年齡適度調高,樹立明確的社會導向,同時在招聘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能力和業績為主要考量標準,并接受社會監督;如從就業者自身,除了崗位工作的經驗積累外,還可以通過城市夜校、資質培訓考證等途徑,增加培訓機會和學習資源,幫助他們提升綜合競爭力。
福爾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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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愿露臉的業內人士,告訴你輿情后面的可能有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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