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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老員工群體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明確規定: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長期為企業服務的老員工,他們對企業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劣勢。另外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接近退休年齡,他們的就業穩定性對個人和家庭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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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的第四十條是無過失性解除條款,主要包括醫療期滿無法從事原工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三種情形,而第四十一條是經濟性裁員,主要指如企業破產重整、經營嚴重困難時需要批量裁員的情形。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法定理由來看,除了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第三十八條勞動者被迫離職、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嚴重違紀等)。第四十四條則詳細描述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僅排除了其中兩種情形,如果不考慮勞動者主動提出的情況,那適用“司齡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還有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對期滿終止進行了限制,但是并沒有排除第四十四條第(二)和第(六)項。
其中第(四)和第(五)項完全適用于“司齡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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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法條的分析,用人單位要解除或終止“司齡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員工“的勞動合同,總結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協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條)
適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一致,簽訂書面解除協議。
關鍵點:需員工自愿同意,否則協議無效。企業通常需支付高于法定標準(如N+1)的經濟補償以促成協商。
(二)員工存在嚴重過失(第三十九條)
適用情形: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失職舞弊造成重大損失等。
關鍵點:用人單位需提供充分證據,且規章制度合法、解除程序合規。此情形下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主體滅失(第四十四條)
適用情形:企業破產、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或提前解散。
關鍵點:勞動合同因主體消亡自動終止,不受第四十二條限制。企業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N倍月工資)。
特別注意: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限制
根據第四十五條,若員工符合第四十二條保護情形(如司齡15年+退休倒計時5年),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應自動續延至保護情形消失(如員工退休)。
總結
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辭退老員工,但可通過協商、過失解除或主體滅失實現合法解約。
若違法解除,員工可主張“2N”賠償金或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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