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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生成,僅供配合敘述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后的文本已于近日公布,該條例將于2025年6月1日開始實施。這次的修訂,改變不少,體例上設置了“章”,條款上從29條增加到了37條。
下面詳解其中的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省級政府的“總責制”(第5條)
條例新列舉了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多個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支付保障,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則對區域內的支付保障負總責。
二、明確限制大型企業支付不得超過60天,不得約定“背靠背”條款(第9條)
舊條例只把機關、事業單位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沒有明確大型企業。這次修改增加了進來,而且還明確限制了不得約定“背靠背”條款:“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該限制是去年最高院做出有關批復后因此增加的,更多內容參考:最高院:“背靠背”的付款條款約定無效,規定適用于個體戶嗎?
三、不得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第12條)
舊條例第11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修改把除外部分中的“合同另有約定”刪除了,換言之,即使合同里有約定付款應當以審計結果為依據的,也不應支持。不過這里的大型企業限定為“國有”,不適用于一般的民營大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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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爭議部分的付款義務應履行(第15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這是此次修訂新增的規定,應該是針對分階段付款而階段付款條件已成就的情形,或者對履行內容可以按比例劃分的合同,例如可自然分割標的物的買賣等。
五、細化政府的督查、督辦制度(第23條)
省級以上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地方政府的支付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縣級以上負責支付保障工作的部門,則可以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取函詢約談和督辦通報。
六、細化投訴處理工作流程(第24至26條)
舊條例進行用一條規定了籠統的流程,此次修訂使投訴成立更具有可操作性,流程更清晰,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投訴;
2、國家將建立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與相關部門、政府的信息共享和協同;
3、受理部門應在正式受理10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處理;
4、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形成處理結果,并以書面形式反饋投訴人,及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5、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處理投訴部門工作,及時反饋情況,未及時反饋或者未按規定反饋的,處理投訴部門應向發出督辦書,此后拒不配合的,可采取約談、通報及責令整改等措施;
6、被投訴人如被認定為失信的,可企業信用信息平臺上通報、向社會公示(失信懲戒);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進行限制(經費限制);大型企業則在財政支持、投資審批、融資獲取、評優評先等等資質方面予以限制(資格限制)。
7、投訴人要求與被投訴人有合同關系,不得虛假、惡意投訴。
以上為個人總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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