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簡單來說,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親朋好友之間,或是熟人圈子里,資金周轉困難時相互借錢救急屢見不鮮。也正因如此,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一些風險,尤其是在利息約定方面,常引發糾紛。
網友咨詢:
三年前借給朋友20萬沒寫借條,只有銀行轉賬記錄,到現在也沒還錢,當時沒說過利息的事,現在能要求他支付一點利息嗎?
王庚戌律師解答:
如果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給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為使用他人資金所支付的對價,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尊重當事人對于利息計算標準的約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于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民間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貸款造成的罰利息,具體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該規定對金融貸款和民間借貸均適用。同時,在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借款期間內收取利息為前提,即使是無息借款,出借人仍然可以請求存在逾期未還款行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
王庚戌律師補充: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王庚戌律師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執業五年,立足北京,服務全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