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顧名思義,就是裝日常物件的用具。
當把口袋用作稱謂形容罪名的時候,則含有了多多少少的貶義。
口袋罪,一般指描述模糊、適用有一定任意性的罪名,通俗的認為,口袋罪具有以下特點:
1、罪狀描述用語模糊;
2、與其他犯罪或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模糊;
3、對犯罪行為的描述含混不清,追訴入罪有一定的適用任意性,與普通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界限進行區分。如非法經營罪的第四種情形:“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則是充分利用了中文的博大精深,一個“其他……”貌似是包含了所有。有人說追訴兜底條款,注意這個說法用的是“兜”,也就是口袋的意思,包所有的底“兜”起來了。
一般認為,尋釁滋事罪,是目前典型的口袋罪,它由以前的流氓罪演化而來。
1997年,《刑法》修訂,有關部門呢,英明地采納了學界的建議,將“流氓罪”細分為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淫亂罪以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罪名。同時,立法采用列舉式方法明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方式,以避免其成為新的“口袋罪”。廢除流氓罪時,法律界的很多人士慶幸去掉了一個流氓罪,可以使以后的法律罪名更加明確,未曾料到,尋釁滋事罪的到來,在司法實踐中,本應越來越明確的標準,仍然不可避免的重蹈舊轍,進入模糊狀態,成為新的口袋罪。也使得有法律人士呼吁廢除尋釁滋事罪,或者重新立法尋釁滋事罪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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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清晰嗎
我們可以簡單的將具有口袋性質的罪名劃分如下:
尋釁滋事罪,用來規制滋事打斗的街頭地皮行為(更多的針對不服管教的普通人);酒桌上的一次發脾氣,就可能被尋釁滋事,網絡上的一些不當語言,也可能尋釁滋事。
非法經營罪,用來規制商業界從業人士的不良經營行為(更多的針對不規規矩矩經商的那一部分);是按照既有的明文規定的十幾種類型嚴格圈定立案追訴,還是超越了經營范圍、沒有營業執照就可定非法經營?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用來規制具有國有、公務身份的人員行為(針對公務系統中不聽話的);日常公務工作中的馬馬虎虎,一不小心就涉嫌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了……
在適用上,口袋罪的特點或者說是好處,在于能夠輕易地將某人的“不良行為”入罪,非常完美地迎合了權力的需要,想收拾誰就可以隨時收拾,以前有“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現在的口袋罪貌似是“刑可知,也威可測,但不知何時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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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純潔嗎
有人懷疑我們的立法技術、立法水平有問題,其實這個懷疑是不必要的、也是錯誤的!
堂堂大國14億人口,唯獨不缺的就是人才。法學專家人才更是多的是,從立法技術、立法水平來看,要消除這些口袋罪,或者是說將這些罪名內容規定的標準清晰、內容明確、法定刑清晰確定,不應是難事,要相信我們的聰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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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高尚嗎
目前,刑法已經有十二個修正案,這些修正案,有的是增加的新的罪名,有的是罪對現有的罪名進行了解釋、調整、擴大、細化等,可見立法部門已經作出了相當的努力。就今天而言,如果將罪狀描述趨于清晰、法定刑趨于明確,仍然有相當的工作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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