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后世的差異
自由程度較高:相較于宋代以后 “存天理滅人欲” 的禮教束縛,戰國時期男女交往相對開放(如《詩經?鄭風》仍保留民間自由戀愛的詩篇),私奔現象時有發生(如聶政之姐聶嫈為弟揚名,主動公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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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約束較弱:婚姻糾紛多依宗法解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較少(秦律對 “棄妻不書” 有處罰規定,是較早的法律介入)。
總結
戰國時期的婚姻是宗法制度、政治利益與社會現實交織的產物:貴族以婚姻為政治紐帶,平民以婚姻為生存依托,女性在禮法框架下兼具工具性與有限的主動性。這一時期的婚姻觀念既殘留著上古遺風,又為秦漢以后儒家婚姻倫理的系統化奠定了基礎,深刻反映了大變革時代的社會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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