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房屋騰退糾紛案。原告甲先生和甲女士主張其為某房屋的合法產權人,要求被告A先生和B先生騰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原告稱其通過合法的房屋買賣程序,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辦理了產權登記。
原告多次上門要求騰退未果后,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但A先生和B先生仍未采取行動,原告因此訴至法院。A先生則稱,其早在多年前就與某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并支付了購房款,且一直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原告的購房行為存在諸多疑點,其產權登記可能存在問題。
律師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為案涉房屋的真實權利人,是否有權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并支付租金。作為A先生的代理律師,梅順林律師認為,雖然原告在形式上取得了房屋產權登記,但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并非絕對不可推翻。A先生提交了其與某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支付房款的收據以及多年來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為案涉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原告的購房過程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如未實地考察房屋、購房款流向不明等,其產權登記的合法性存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的,應當支持其主張。因此,A先生有權主張其為案涉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原告無權要求其騰退房屋并支付租金。
判決結果
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和充分的證據展示,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梅順林律師的代理意見。法院認為,A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為案涉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原告的產權登記存在疑點,不足以證明其為真實的物權人。
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甲先生和甲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A先生無需騰退房屋,也無需支付租金。本案的勝訴,不僅維護了A先生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法律對于真實權利狀態的尊重和保護。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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