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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實踐中,用人單位在招聘中往往都希望在盡可能廣的范圍內,通過較少的成本、便捷的途徑從而獲取自身經營管理所需的人才。
然而,在招聘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不合法、不規范甚至“弄虛作假”的行為,既侵犯了求職者的合法權益,也致使用人單位自身承擔了本不應有的損失。
其中,主要問題集中于三點:一是用人單位招聘廣告所涉的就業歧視;二是用人單位侵犯求職者隱私權;三是錄用通知書發出后所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
本文我們首先探討分析招聘廣告中存在的典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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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在廣州的某電子科技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某大型互聯網招聘網站上發布關于用工的招聘廣告,招聘要求中明確注明需“無殘疾”,招聘崗位為裝配、包裝等普通工種,且無學歷限制、無經驗要求。那么,對于該招聘廣告中的無需要求求職者掌握特殊技能,無需要求求職者對身體協調性較強的普通崗位,是否存在就業歧視,又是否損害了殘疾人平等就業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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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廣告設定的錄用條件中,結合現實國情,當前的就業歧視通常表現為對性別、民族、戶籍、地域、宗教信仰、婚姻、生育、身體殘疾、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等進行限制,如在廣告用語中設定“河南人除外”、“身體無殘疾”、“乙肝病毒攜帶者除外”、“必須具有本地戶籍”、“只招女性”等涉及歧視的不當用語。
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等等。
顯然,上述某電子科技公司所招用的僅為一般簡單工種,且沒有要求求職者掌握特殊技能或是要求求職者身體協調性較強,其注明“無殘疾”應當被認定為就業歧視,損害了殘疾人平等就業的合法權益,顯然也屬于違法行為。據悉,當地檢察院獲悉后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該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及時得到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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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廣告,依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之規定,應屬于“要約邀請”。該要約邀請是用人單位希望潛在的求職者向自己發出求職的要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招聘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則構成要約。招聘廣告,是用人單位吸引潛在勞動者求職,以實現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創造企業生產力和經濟效益的前沿陣地,非常關鍵。為避免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存在合規性風險,律師建議:
1.要深入學習領會我國法律法規乃至政府規章、各種政府規定中有關就業歧視的具體條文,對于存在哪些招工和用工禁忌應了然于胸。
2.要真正明晰有些自然屬性是個人不能選擇且很難通過后天努力徹底改變的,有些社會屬性是基于人類繁衍、社會倫理等而必然發生的,對其進行限制,從大的方面說,是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不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和社會傳承,這也是法律法規中禁止用人單位對求職者性別、婚否、戶籍、地域、身體殘疾、帶有某種傳染病病原體等進行限制的道德和法治基礎。
3.要明晰在錄用條件中設定“合理差別”又是被允許的,是我國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保障,甚至在一些特殊崗位設定“合理差別”還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允許“合理差別”存在,無疑會推動人力資源優化,有利于用人單位經營發展和推動社會進步。同時,為了實現某種特殊保護,對于一些特定崗位,我國法律法規還規定了“限制錄用”,如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礦山井下作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等,此時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設定“限制錄用”條件不僅不是就業歧視,反而是用人單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4.要勇于設定優先錄用條件。優先錄用條件,法律有規定的應依據法律規定,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筆者認為只要不屬于禁忌范圍、有利于用人單位提高生產力和管理水平、有利于用人單位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等都是可以的。在優先錄用條件中,用人單位可以對求職者的學歷、從業經歷、獎勵、榮譽等進行設定,從而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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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師,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2007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北京法院前法官,資深職業律師。
基于學識和經驗,王成律師側重于三大法律服務領域,一是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曾經和正在服務的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貿易公司、熱力公司、物業公司、農業科技公司等多種類型,在勞動人力資源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在合同起草和修改時具有全局性和體系化視野,擅長法律風險把控。二是經濟糾紛事務代理,涵蓋合同糾紛和公司糾紛,如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等。三是家事糾紛代理,涵蓋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分割、家析產糾紛、繼承糾紛等等。
▌專業領域
民營企業法律顧問、征拆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家事糾紛
▌執業領域
王成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民營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和行政征拆事務,同時代理相關民商事糾紛和行政征拆糾紛處理。
王成律師曾參與辦理過各類糾紛案件1500余件,涵蓋公司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糾紛、行政征收糾紛、侵權糾紛、家事糾紛等,擁有較為豐富的糾紛處理經驗。
在執業期間,王成律師通過專業的業務能力和認真、勤勉的工作作風,為顧問單位和委托人挽回經濟損失上億元;深入參與顧問單位內部管理體系,在勞動規章制度制訂、公司治理體系等上建言獻策,分別發揮了主導或積極作用,受到了顧問單位的廣泛好評,贏得了客戶彌足珍貴的信任;在代理訴訟事務中,高度認真負責,對涉案業務精于專業研究和案例搜索,預判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訴訟結果,努力守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工作經歷
王成律師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司法宣傳員和助理審判員;從事律師工作后,王成律師著重為民營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并代理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件和行政征拆糾紛案件。目前,為業務發展需要,王成律師主要從事行政征拆糾紛案件代理及其相關配套服務。
▌社會職位
社會兼職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冤假錯案研究中心研究員,華北電力大學法律碩士實踐導師,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員。
▌代表性案例
▌廣漢某水泥公司與四川某建公司、沈陽某機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安徽某勞務分包公司與海南某建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執行案;
▌韓某與劉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謝某與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蔡某與王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張某與陳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王某與楊某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王某與王某某等分家析產糾紛案;
▌張某與謝某離婚糾紛案;
▌劉某與韓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趙某與趙某某繼承糾紛案;
▌崔某與某科技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楊某與某文化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洛某與某開發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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