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近,張新年律師又“搞事”了,本來是打算當吃瓜群眾的,但仔細想想,這件事情有幾個點值得思考。
故,為文之緣起!
二、
某局長(處級)因涉嫌違紀違法,經同級紀委監委立案調查,該局長涉嫌受賄及多次濫用職權。調查終結之后,該案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嫌疑人與檢察官達成認罪認罰,剩下的就是到法院審判環節了。
在審查起訴階段,張新年律師介入此案。根據查明事實及犯罪證據,辯護人撰寫了法律意見書。對此,檢察機關采納了部分法律意見,撤回了對嫌疑人涉嫌濫用職權的部分指控。在法庭審判階段,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激烈交鋒,法官認可了辯護人提出的觀點——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
至此,檢察院撤回了對被告人涉嫌濫用職權的指控。同時,還對被告人涉嫌貪污,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三、
說一下我的觀點:
其一、正義是傳遞的過程。
或者說,刑辯律師的據理力爭,其本質是證據的展示與對抗,這些證據猶如法治天平上的砝碼,它也是檢察官及法官對抗不法的砝碼。
刑辯律師的依法硬扛,它是正義傳遞的內在驅動。若是沒有律師的據理力爭,在監委辦案既成事實的基礎上,檢察官、法官大可順水推舟即是,何必為了別人的豆,炒壞了自己的鍋。
況且,以正義之名屈殺貪官,也不會有什么心理負擔。
其二、法治之下的罪當其罰。
坦誠而言,我也不喜歡貪官。但凡被監委留置調查的官員,誰敢說自己是無辜的。然而,無辜并不等于無罪。若是說,無辜是神罰之下的因果報應,那么,罪與非罪、罪當其罰則是法治范疇的人權保障。
對于整黨整風而言,吏治整飭、肅清貪腐固然重要,但應當在法治范疇內進行,應當保障公民人權、保障黨員的權利。若是失去了法治及黨章的范疇,吏治整飭亦失去了合法性及合理性。逼供信是文革的特色及亮點,然而卻也是殷鑒不遠的史實。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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