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廣東企業主陳品維因債務糾紛,名下企業嘉維公司廠房設備等資產在羅定市人民法院拍賣。過程中,被羅定市時任政法委書記梁堅華動用個人影響力,干預司法拍賣,為特定關系人設置特定條件,將價值5億的資產以1億元低價拍走,為此收受賄賂達600多萬元。
此后,因競買者李某勤用低價拍得的案涉資產,向銀行高估資產價值套取2.5億貸款無力償還而案發。梁堅華因在拍賣環節收受李某勤600萬元好處費,而落馬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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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多年后,陳品維獲悉案涉資產,因有人干預司法拍賣而被低價處置的事實后,遂向羅定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申請,請求撤銷原拍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然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羅定法院先是拒絕調取梁堅華受賄案判決書這一關鍵證據,后又以“法院拍賣公示沒有限制他人進入”為由,駁回了陳品維的執行異議申請。
2025年5月,陳品維以羅定法院作出的駁回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司法拍賣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公平競爭為由,向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5年6月5日,云浮中院對該案立案審查。對此,陳品維說,“期待云浮中院公平的裁定”。
01.
刑事判決書確認案涉資產拍賣行為違法,羅定法院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2024年4月24日,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粵5302刑初285號刑事判決書中,確認了嘉維公司資產拍賣過程中羅定法院的違法事實。
該判決第31至33頁載明的事實如下——
2017年,時任羅定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的梁堅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羅定朗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勤的請托,為其參與競拍案涉資產、申請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并約定事成之后按整體資產價值5%的比例收取好處費520余萬元。
梁堅華供述和辯解:其幫助李某勤競拍案涉資產,主要是通過指使羅定法院設定“廣東嘉維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獲得者必須繼續生產原來的納米碳酸鈣產品”這個附加條件,限制其他競買人參加競買,最終朗豐公司也因此獲利,以底價1.04億元拍下資產。為此,其收受李某勤共計送給的錢款612萬余元。
時任羅定法院院長劉某明的證言:……梁堅華向我提出要在嘉維公司拍賣公告上增加一個附加條件,即嘉維公司的競拍獲得者必須繼續生產原來的納米碳酸鈣……,梁堅華向我提出這個要求后,我就安排了相關人員去跟進此項工作,我也囑咐要對每一個前來咨詢的人,都口頭明確告知“嘉維公司競拍獲得者必須繼續生產原來的納米碳酸鈣產品”這個附加條件。
時任羅定法院副院長劉某,朗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勤,廣東羅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劉某旺的證言,都印證了梁堅華的供述及劉某明的證言。
關于附加拍賣條件的問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當時已發出的《拍賣公告》中沒有該限制附加條件,因此法院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對前來法院咨詢及電話咨詢有意參與競買的人,都告知了這一限制附加條件。而羅定法院卻以拍賣公告中沒有限制附加條件為由,駁回了嘉維公司相關申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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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因此,云浮市云城區法院作出的(2023)粵5302刑初285號刑事判決確認的上述事實,足以認定羅定法院拍賣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就梁堅華為李某勤設置的特定拍賣條件來說,在實際拍賣時就已經“勸退”了眾多意向競拍者,客觀上對不同的競買人設置了不同的競買條件,且事實上也只有朗豐公司一家競買人參與,最終以底價競得的結果,侵害了潛在競買人的利益。
網拍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屬于撤銷拍賣的法定事由之一。
“羅定法院的裁定適用網拍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陳品維說,“羅定法院竟然以拍賣公示限制條件、沒有限制他人進入為由,來駁回本人申請,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02.
司法強制拍賣存在惡意串通,導致不能公平競價、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裁定該拍賣無效
事實上,陳品維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就是訴求法院對拍賣程序及拍賣結果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促使法院發現拍賣行為的違法,以啟動審理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5號《廣東龍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某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復議案》(2021)執復字第6號執行裁定,該裁判要旨“即使拍賣已經成交,人民法院發現其所委托的拍賣行為違法,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在拍賣過程中惡意串通,導致拍賣不能公平競價,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裁定該拍賣無效”。
該指導案例的意義在于:無效的拍賣行為不因長時間未發現而變成有效;人民法院有權對發現拍賣違法行為不因超過執行異議申請期限而不予審查。
具體到本案,受害人陳品維在提起執行異議的申請中,已經向法院提供了生效的(2023)粵5302刑初285號刑事判決書中,確認案涉資在拍賣中存在惡意串通、導致拍賣不能公平競價,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然而法院卻不顧事實作出駁回裁定,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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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人民法院委托進行的拍賣屬于司法強制拍賣,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委托拍賣機構進行的拍賣不同,人民法院有權對拍賣程序及拍賣結果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使拍賣已經成交,人民法院發現拍賣行為違法,仍可以裁定該拍賣無效。
陳品維說,“在嘉維公司案涉資產拍賣違法一案中,羅定法院原院長、原副院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參與其中,這可能就是法院無正當理由裁定駁回的深層次原因,他們害怕的是自己打自己的臉”。
2024年11月19日,羅定法院作出(2025)粵 5381 執異 23號執行裁定,駁回嘉維公司的申請之后,陳品維不服,遂向云浮市中院申請執行異議復議,申請依法撤銷羅定法院(2025)粵5381執異23號執行裁定和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粵5381執148號之二執行裁定。
2025年6月7日,嘉維公司法人陳品維在網上懸賞20萬元公開征集羅定法院院長彭某某的枉法證據。
談及這份懸賞公告,陳品維說,“即使沒有讀過專業法學的普通公民都知道,刑事案件判決書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其確認的事實,在另案訴訟無須舉證,然而,在梁堅華受賄案的判決書中確認了梁堅華為牟取私利,與競買人李某勤惡意串通,干預司法拍賣,限制其他競買人參加競買嘉維公司財產,導致公司資產被低價賤賣,如此明顯違法的拍賣行為,羅定法院竟裁判支持,這等同于公然維護刑事判決中已經確認梁堅華利用個人影響力干預司法拍賣的違法事實,且在職權范圍內故意放水,其行為已經涉嫌瀆職和濫用職權,應當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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