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九派新聞
近日,據大河報,蘇女士與王先生經婚介介紹初次約會,二人相約就餐,點選的餐食總價高達8000元。
用餐結束后,王先生以去衛生間為由離開,隨后徹底失聯。蘇女士多次聯系均無果,無奈之下獨自支付了這筆高額餐費。
因始終無法聯系上王先生,蘇女士咨詢律師婚介是否有義務支付部分餐飲費用。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斐然告訴九派新聞,一般情況下,婚介與蘇女士構成中介合同關系,核心義務是核實會員身份信息、促成見面,無承擔私人消費的法定或約定義務。
但是,如果婚介是和這個先生串通欺詐,存在酒托、飯托,誘導高消費分成的行為,或者本身存在未盡身份審核義務,可能按《民法典》第962條要求退還報酬并賠償損失。
王先生的行為是否可能涉嫌違法?林斐然說,在民事上共同消費未分擔,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主要違反《民法典》,需返還蘇女士墊付的相應份額。
當然,如果這位王先生是“慣犯”,比如多次以相親為名惡意逃單,累計金額較大,甚至與餐廳或者婚介勾結“宰客”,就可能涉嫌詐騙罪。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看。
蘇女士可以固定餐飲發票、點餐清單、支付憑證,還有一些約會聊天記錄、婚介介紹記錄等等,以及餐廳監控、服務員證人證言等,然后向王先生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餐費。
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肖應歡律師也認為,婚介沒有義務支付餐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介機構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務的,為相親雙方提供認識的機會,婚介服務合同屬于居間合同,主要的合同義務是提供機會,促成相親雙方關系的建立。就餐消費是蘇女士與王先生的個人消費行為,應該由實際消費的雙方共同承擔,與婚介的居間服務合同無關。
而王先生的行為可能涉嫌違法。在約會過程中,以“去衛生間”為由離開并失聯,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支付餐費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從而導致蘇女士陷入錯誤的認知,不得已替他支付了餐費。該行為涉嫌“詐騙”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肖應歡說,蘇女士可以保留好證據,比如點餐記錄、就餐照片、支付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明王先生共同消費就餐但未支付。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
記者:黃家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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