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被執行人同意評估拍賣, 執行時效是否重新起算?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申請執行時效作為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的關鍵期限,通常為二年,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屆滿、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屆滿或文書生效之日起算,其制度核心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法律白條"風險——若逾期申請且被執行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將裁定不予執行,導致生效文書喪失強制力;但該時效并非絕對固定,可因法定事由發生中止或中斷,中斷后時效期間將重新計算。實踐中,被執行人同意對財產進行評估拍賣的行為是否構成"同意履行義務",進而觸發執行時效中斷并重新起算?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超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已簽字同意對其涉案標的物進行評估,在拍賣成交前未提出時效期間異議,執行時效重新起算,被執行人不得再以申請執行時效屆滿提出抗辯。
案情簡介
一、原告某銀行瑞金支行與被告瑞金市某公司、周某、黃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贛州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贛中民二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一、瑞金市某公司向原告某銀行瑞金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50萬元,并支付該借款自2014年5月21日起的利息(借款期限內按年利率8.61%計算確定,逾期按借款利率的150%計算確定);二、由被告瑞金市某公司向原告某銀行瑞金支行支付律師代理費8萬元;三、被告周某、黃某對被告瑞金市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負連帶清償責任。四、原告某銀行瑞金支行對被告瑞金市某公司提供的工業用地及廠房享有抵押權,原告有權依法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二、因判決確定的各義務人未履行該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甲公司向贛州中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執行,案號(2021)贛07執168號。執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甲公司在上述判決書中確認的且未執行到位的債權一并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乙公司在上述判決書中確認的且未執行到位的債權一并轉讓給丙公司。根據丙公司的變更申請執行人申請,贛州中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1)贛07執168號之二執行裁定,變更丙公司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三、2022年1月10日,經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一致同意委托某資產評估公司對被執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位于瑞金市某創業園經四路東側的土地、廠房及相應附屬設施出具評估報告。2022年9月8日,贛州中院依法在某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公開拍賣了被執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上述標的,并以1160萬元成交。2022年9月28日,贛州中院作出(2021)贛07執168號之三執行裁定,將上述標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胡某所有。
四、瑞金市某公司、周某向贛州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贛州中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贛07執異270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
五、瑞金市某公司、周某向江西高院申請復議。江西高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贛執復24號執行裁定:一、撤銷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7執異270號執行裁定。二、駁回丙公司對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贛中民二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的執行申請。三、維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7執168號之三執行裁定,拍賣所得價款不予返還。四、駁回瑞金市某公司、周某的其他異議請求。
六、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274號執行裁定,駁回瑞金市某公司、周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執行人同意評估拍賣,執行時效是否重新起算?審理法院認為: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本案執行依據(2015)贛中民二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于2017年8月29日生效,因甲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刊登了催收債務公告,能夠產生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因此,甲公司應當于2021年4月28日前申請執行。甲公司2021年5月17日申請執行確已超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但2022年1月10日,經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一致同意委托某評估公司對涉案標的進行評估,2022年6月10日,贛州中院作出(2021)贛07字168號之一執行裁定,拍賣涉案標的。申訴人簽字同意對涉案標的物進行評估,在拍賣成交后又以執行時效屆滿提出抗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并裁定拍賣所得價款不予返還,不違反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對被執行人的建議:若認為申請執行已超時效,務必在執行程序初期(尤其是財產處置啟動前)及時提出書面時效異議。避免在執行過程中作出可能被認定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如簽署評估文件、參與和解協商或部分履行),否則將導致時效重新起算并喪失抗辯權。需特別注意,法院不會主動釋明時效問題,異議需由被執行人主動主張且保留送達證據。
2.對申請執行人的建議:即使超期申請執行,仍可通過主動促成被執行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簽署評估同意書、還款承諾等)實現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執行過程中應全程固定相關證據(如書面函件、溝通記錄、執行筆錄),尤其在被執行人配合財產處置時,及時要求其簽署書面文件以明確其認可執行程序效力,阻斷后續時效抗辯空間。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十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所作的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根據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的情況,本案執行依據(2015)贛中民二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于2017年8月29日生效,因甲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刊登了催收債務公告,能夠產生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因此,甲公司應當于2021年4月28日前申請執行。甲公司2021年5月17日申請執行確已超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但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贛07字168號執行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瑞金市某公司、周某、黃某的銀行存款總計1557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2022年1月10日,經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一致同意委托某評估公司對涉案標的進行評估,2022年6月10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贛07字168號之一執行裁定,拍賣涉案標的。2022年9月8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在某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公開拍賣了被執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涉案標的,并以1160萬元成交。2022年9月28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贛07執168號之三執行裁定,將涉案標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胡某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并公示。拍賣財產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根據上述規定,2022年10月14日(2021)贛07執168號之三執行裁定送達買受人時,涉案標的物已經發生轉移,而申訴人直至2022年10月17日才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訴人簽字同意對涉案標的物進行評估,在拍賣成交后又以執行時效屆滿提出抗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并裁定拍賣所得價款不予返還,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件來源
瑞金市某公司、周某與丙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74號】
裁判規則: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19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人?法院裁定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后,雖然可以對執行案件作結案處理,但該行為并不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和執行依據執行力,亦不代表執行程序的徹底終結,執行案件實際仍處于“執行過程”中。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執字第715-1號執行裁定,以甲公司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明確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為由,裁定終結(2014)二中?初字第141號?事調解書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請恢復執行,該院予以恢復執行并無不當。甲公司關于乙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應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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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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