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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延伸
■王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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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是一個形聲兼會意字,它的甲骨文字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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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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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多種文獻記載,律管是黃帝時期的伶倫發明的。伶倫精心選取竹管,測量其長度以確定十二律,即音樂創作和演奏中的音高標準。例如《呂氏春秋·古樂》記載,黃帝命令伶倫創制樂律。伶倫從大夏山的西方,一路跋涉到達昆侖山的北面,從嶰峪山谷中選取合適的竹子,選擇那些中空而壁厚均勻的,截取竹節中間的一段,把吹奏發出的聲音確定為“黃鐘律”的“宮音”。接著,他依次制作了12根竹管,并帶到昆侖山,在此聽到鳳凰的鳴叫,其中雄鳳鳥的鳴叫有6個聲音,雌鳳鳥鳴叫也有6個聲音,鳳鳴與吹奏律管的聲音恰恰相合。黃鐘律的宮音,是標準音,十二律系統從它派生出來。
中國先秦時期有著發達的禮樂文明。《尚書·舜典》:“律和聲。”《禮記·樂記》:“樂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別。”六“陽律”與六“陰呂”共同構成完整的音階系統,體現了中華文明對和諧秩序的追求。
中國的禮樂文明體現在方方面面,軍事行動也有禮樂規范。《論語·季氏》:“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王者之師的儀容舉止,都要符合禮樂規范。《周易·小象傳》:“師出以律,失律兇也。”根據《周禮·春官宗伯》的記載,每當有王師出征、討伐不義,都要行“大師”之禮。“大師之禮,用眾也”,漢代鄭玄注釋:“用其義勇也。”為了調動人民群眾為正義而戰的熱情,出征之時,由太師手執律管,演奏軍樂,“執筒律以聽軍聲”。當王者之師得勝回朝,由大司馬左手執律管,右手持黃鉞,高奏凱歌,引導軍隊入城,向“社壇”報告戰功。《周禮·夏官·大司馬》:“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于社。”
十二律不僅與音樂有關,還與古代的歷法制定緊密相連。十二律與一年十二個月份一一對應。西漢的官員劉歆“考定歷律”,也是以十二律管中的“黃鐘之管”為標準器。《漢書·律歷志》較為完整地記載了以樂律為基礎的歷法及度量衡的理論統一。而《后漢書·律歷志》則完整記錄了用十二律管來觀測一年十二個月變化的“候氣之法”。所謂“候氣之法”,就是在密封的室內,將裝有“葭灰”的十二根律管按照音律的順序和對應的方位斜放于木案。每當時令推移、節氣變化,對應的律管內的葭灰就會飛散。這樣一套以律管為核心的候氣法,作為驗證律歷正確性的實驗在古代中國代代相傳。有些候氣律管是用玉制作的,所以后世用“玉律”代指莊嚴而不可變更的法令,也引申為榜樣或規范。
音樂的演奏需要各種樂器、各種聲調的協調配合,才能產生優美的和聲。人類社會也一樣,需要人們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古人用律管測定了大自然運行的法則,后來“律”也引申為人類社會的法律。“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
最遲自戰國時起,我國的法律都以“律”命名。戰國時李悝變法,編著有《雜律》等。秦朝有《秦律》,20世紀7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發現了秦簡《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徭律》等18種。漢代則有《九章律》。
《管子》:“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無論是大自然還是人類社會,都有其運行的規律,我們不僅要順應自然的規律,更要遵守國家的法律,進而做好本職工作,演奏出社會的和諧樂章。
(《解放軍報》6月22日第6版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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