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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25〕9號,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從兩個方面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選擇辯護人的權利進行依法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委托辯護人的會見權。《批復》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依法保障委托辯護人的會見權,確保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確定辯護人人選提供條件。
二是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辯護人的選擇權。《批復》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這有效銜接落實法律援助法關于法律援助辯護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規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又保障法律援助資源的合理利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抓好《批復》的貫徹落實,持續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切實維護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
法釋〔2025〕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8次會議、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確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人選的有關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作者觀點:
大可不必出臺此批復,類似規定早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就有體現,“占坑式辯護”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該法早就施行了,按理依照該法處理即可。
《法律援助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這條說得很清楚了,當事人委托的辯護人享有優先權,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兜底,用腳底板也應該想得到吧。
《法律援助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員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據此,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屬于正當理由,有權依申請終止法律援助,即使受援人不主動提出申請,自行委托律師也屬于法律援助機構依職權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不需要出臺太多規定三令五申,咱們看不過來,問題的關鍵不在于規定的全厚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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