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T.01
被執行人資產類型及調查路徑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全面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是實現債權的核心環節。執行實務中,需以“不漏封一處財產”為理念,構建全方位的資產查控體系。
一、可執行資產類型
1. 被申請人名下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2. 被申請人名下的車輛、船舶等;
3. 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包括微信、支付寶等賬戶);
4. 被申請人的股票賬戶、股權投資、特定金融理財產品等;
5. 被申請人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
6. 被申請人的廠房、機器設備等;
7. 被申請人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 其他各類被申請人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9. 被申請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
二、四大調查路徑
四大調查路徑從四大主體入手。
(一)
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
執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立案通知書與財產線索提供通知書,基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情況的熟知,律師應詳盡詢問其掌握的信息,挖掘潛在財產線索。
(二)
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的同時會收到財產報告令,需主動申報名下及關聯財產,但實踐中多數被執行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法院可針對拒不申報或漏報行為,依法啟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責程序,以促使其履行債務。
財產申報的具體內容包括:
1. 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 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 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型權利;
5.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財產;
6. 其他需要申報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被執行人,這是最大的風險點,因為他往往不會去報告之前一年財產的情況,是我們執行律師的關注的重中之重。因為若未申報,則可能會有納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后果。
(三)
法院調查
法院調查分為線上與線下兩種方式,鑒于執行案件數量龐大,當前主要依托網絡查控系統,通過輸入被執行人名稱、身份信息等,由最高人民法院網絡系統查詢其名下財產狀況。在當今科技、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我們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律師,要學會借助網絡查控系統延伸我們的財產調查的觸角、廣度和深度。
(四)
懸賞舉報
除以上路徑外,申請執行人還可向法院申請懸賞舉報,任何知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員均可提供線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現財產變現后,舉報人可獲取相應獎金。
注意:律師應清晰梳理銀行賬戶資金的執行與劃款流程,以便更好地把握執行進度。
銀行賬戶資金執行與劃款期限如下:
1. 立案后 1 天即可網絡查詢、凍結;
2. 凍結后 15 天(異議期)申請扣劃,財產保全已經凍結的,可以直接扣劃,無需等待;
3. 發出扣劃通知后,一般幾個小時(農行 1-2 天)到法院賬戶(一案一賬戶);
4. 資金到法院賬戶后 15 天內(原為 30 天)必須發放申請執行人。
PART.02
常規資產處置路徑(以不動產為例)
在執行案件中,非資金類資產處置流程復雜且周期漫長,執行律師需重點關注各環節要點,嚴格遵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一、常規資產處置流程
主要涵蓋以下五個核心環節:
(一)
財產控制
該環節包含登記控制與實體控制兩個維度。
以車輛為例,需向車輛管理部門送達查封裁定完成權屬登記控制,同時要實際扣押車輛并存放于法院指定場所,實現物理層面的控制。
對于不動產,除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查封登記外,還需開展現場勘驗、制作財產清單等工作。即便債權人享有抵押權,也需通過法院查封取得處置基礎,若無法首輪查封,則可進行輪候查封。
(二)
取得處置權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資產處置權原則上歸屬于首封法院。但對于享有抵押權、質權等優先權的債權人,以及輪候查封法院,可依據《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等規定,向首封法院申請移送處置權。
(三)
確定參考價
在取得處置權后,需通過議價、詢價或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等方式,合理確定資產參考價。該參考價將直接影響后續拍賣的起拍價,對資產能否順利變現及變現價值具有關鍵作用。
(四)
拍賣變賣抵債
確定參考價后,可通過拍賣、變賣或抵債等方式對資產進行處置。其中,網絡司法拍賣因公開透明、成本較低成為首選方式;若拍賣流拍,可依法進行二次拍賣或變賣;當債權人同意以物抵債時,法院可裁定轉移資產權屬。
(五)
轉移所有權
資產完成變價處置后,需通過法院出具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實現資產所有權的合法轉移。
二、查封注意要點
(一)
查封期限管理
執行律師需高度重視查封期限,尤其是訴訟階段已采取的查封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續行財產保全應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實踐中部分法院要求提前 30 日申請。若未及時續封,將喪失首封權,進而失去優先處置權。
(二)
處置權歸屬原則與例外
1、基本原則
執行過程中,原則上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輪候查封法院不享有天然處置權。
2、例外情形
(1)優先債權與首封法院不一致
當首封法院與享有順位在先擔保物權、優先權的執行法院非同一主體,且自首封之日起超過 60 日,首封法院未對查封財產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要求移送處置權,首封法院應在收到商請函 15 日內移送。
(2)輪候查封的特殊規定
保全法院首封后超過一年未處分保全財產(爭議標的除外),在先輪候查封法院可商請移送執行。
三、財產控制要點
(一)
執行理念
查封在建工程時,應貫徹“能活封盡量不死封”原則。原則上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若強制變價明顯貶損財產價值,應促成暫緩執行和解協議;
在確保控制價款前提下,可監督被執行人合理銷售房屋。
(二)
可查封財產范圍
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
未登記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審批文件確定權屬;
第三人書面確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
已受理過戶申請但未核準登記的財產;
民法典規定屬于被執行人但未過戶的財產;
已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等。
需注意,部分財產類型無法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發現,需律師開展線下調查取證。
四、財產處置要點
(一)
參考價確定
1、啟動時限
法院查封財產后,需在 30 日內啟動確定參考價程序。
2、確定方式及規則
(1)當事人議價:雙方議價一致且不損害他人權益的,議價結果即為參考價。
(2)詢價:包括定向詢價(適用于有計稅基準價的財產)和網絡詢價(適用于住宅、機動車等標準化資產),若詢價結果偏離市場價值,可申請委托評估。
(3)委托評估:作為兜底方式,適用于工業廠房、土地使用權等復雜資產。評估機構應在 30 日內出具報告,最長可延期 60 日;評估結果有效期 1 年,超期需重新評估。
3、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參考價報告可在收到后 5 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針對評估結果異議,法院將交由評估協會進行專業技術評審。
(二)
處置程序
1、處置方式選擇
優先采用網絡司法拍賣,需在參考價確定后 10 日內啟動。
2、拍賣定價規則
(1)拍賣規定:首次拍賣保留價為評估價,動產可拍賣 2 次,不動產可拍賣 3 次,每次降價不超前次起拍價 20%。
(2)網拍規定:起拍價不低于評估價或市場價 70%,動產、不動產均拍賣 2 次,二拍流拍后可進入變賣程序 。
3、時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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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債權執行的特殊點
一、被執行人居住用房執行異議的限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唯一生活居住用房為由提出異議時,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將不予支持:
被執行人名下另有能夠維持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
通過轉移房產等方式逃避債務;
法院已為其預留 5-8 年租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等。
此類規定旨在平衡生存權益保護與債權實現,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異議權逃避執行。
二、未登記房產的司法拍賣規則
依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尚未取得權屬登記的房屋可按照現狀進行司法拍賣。該規則突破了傳統“產權明晰”的拍賣要求,拓寬了可執行財產范圍,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了更靈活的處置路徑。
三、第三人債權執行的核心規則
(一)
債權分類與執行原則
第三人債權是指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金錢給付或行為履行請求權。依據不同標準可作如下分類:
1. 到期狀態分類:已到期債權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未到期債權需先行凍結,待期限屆滿后執行。
2. 法律文書確認分類: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次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原則上不影響執行;未經確認的債權,次債務人異議可能導致執行程序中止,債權人需通過代位權訴訟另行主張權利。
(二)
執行程序規范
1. 文書制作與送達
法院啟動第三人債權執行程序時,應制作并送達《凍結債權裁定》與《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二者可合并)。通知書需明確四項核心內容:
次債務人禁止向被執行人清償;
15 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15 日內可提出異議;
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實踐中,部分法院以協助執行通知書替代上述文書的做法存在程序瑕疵。
2. 異議審查與處理
(1)實體性異議:次債務人提出債權不存在、金額未確定、未到期、存在抗辯權或已消滅等實體性異議,經法院形式審查屬實的,執行程序終止,債權人需通過代位權訴訟救濟 。
(2)非實體性異議:針對履行能力、法律關系或履行方式提出的異議,不影響執行程序推進。次債務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3. 逾期異議處理
次債務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事后再以相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或異議之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僅可通過執行復議程序救濟。
(三)
次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次債務人違反協助執行義務將承擔多重法律后果:
法院可責令限期追回擅自處分的財產,逾期未追回的需在處分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拒不協助的單位,可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拘留措施;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依據山東高院裁判觀點,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需以次債權金額明確為前提,為債權實現提供了更寬松的訴訟條件。第三人債權執行涉及《民事訴訟法解釋》《執行工作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及各地高院指導意見。執行律師需精準把握債權分類、規范執行程序及異議應對策略,通過合理運用代位權訴訟等手段,突破次債務人異議障礙,最大化實現債權人權益。
PART.04
債權執行絕非一紙判決的簡單兌現。唯有精準把握核心要點,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穿透執行障礙,讓勝訴權益真正落地。
來源:iCourt法秀
編輯: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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