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懸賞
提供有效線索
拿懸賞金
(一)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永瓊與梅曉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梅曉波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21民初3784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劉永瓊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梅曉波,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縣岳陽鎮龍潭村6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00201XXXX。
執行依據:(2019)川2021民初3784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標的:490000元。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20%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二)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陳英菊與被執行人謝朝玲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謝朝玲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2021民初543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陳英菊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謝朝玲,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縣長河源鎮金堂村11組22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60121XXXX。
執行依據:(2021)川2021民初5435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65763元。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10%的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三)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周應昌與被執行人李友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李友春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21民初337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周應昌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李友春,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縣人和鄉廣云村4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60208XXXX。
執行依據:(2018)川2021民初3371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780596元。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如被執行人履行全部義務或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債權的,本懸賞公告自動失效。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康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15282299651
地址: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安岳縣人民法院
供稿:執行局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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