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企業通過隱匿財產、財務造假等方式規避執行的現實難題,自2021年起,太原中院在全國范圍內率先探索建立“財務調查員”制度,引入專業會計力量參與執行調查,形成了一條“專業輔助、精準識別、高效執行”的反規避執行新路徑。
據了解,該制度實施3年來,已在173起執行案件中發揮關鍵作用,查實體外循環資金達6億元,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揭開偽裝“外衣”
部分“失信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但通過偽造賬目、轉移資產、設立多套賬簿等方式故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權益。
此類行為往往披著“經營困難”的外衣,極具隱蔽性。
面對復雜的財務偽裝,普通執行法官難以甄別。太原中院首創財務調查員制度,對被執行人的資產流向、財務狀況進行系統性核查,幫助執行法官穿透賬目表象、識別“影子賬”,使執行措施更加有的放矢。
在某家居市場案中,該市場賬戶無資金流轉,表面看似“執行不能”,但經財務調查員核查五年內560本賬冊及上萬條流水后,發現其存在高達5.8億元的資金體外循環,企業實際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截至目前,財務調查員已參與調查執行案件173件。其中,46起案件通過調查發現財產線索后順利執行完畢;39起案件在財務狀況查實的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7起案件因發現隱匿、轉移財產等拒執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財務調查員制度還助力追加被執行人。在一起案件中,財務調查發現公司與其關聯方存在財務混同等問題,據此依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打破“有限責任”屏障,切實保障債權人利益。
識別是否“失能”
與“失信”相對的是“失能”,即被執行人確實缺乏清償能力,并非主觀惡意逃避執行。傳統執行模式下,由于缺乏專業財務評估,常將“失能”誤判為“失信”,導致對企業采取過度強制措施。
財務調查員制度的另一大價值在于,通過專業財務調查手段客觀評估企業真實財務狀況,實現“執行不能”的精準識別。當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太原法院已辦結的財務調查案件中,有65起經調查確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移送破產程序;另有部分案件雖未完全執行到位,但申請執行人全程監督法院執行過程,也讓申請執行人“執行回了明白”。
同時,對于確屬經營困難但暫時履行困難的“部分失能”企業,法院在財務調查基礎上采取“善意執行”策略,促進執行和解,既有效維護債權又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運營。
劃出清晰紅線
太原中院的“財務調查員”制度,用專業知識丈量誠信邊界,以機制創新破解執行困局,在“失信”與“失能”之間劃出清晰紅線:對“失信者”,絕不手軟,堅決打擊;對“失能者”,審慎對待,分類施策。
財務調查員機制實現了“執行不能”與“規避執行”的精準區分。傳統方式難以判斷企業是“無力償還”還是“有意逃避”,專業財務調查則能通過現金流、資產負債比等財務知識,客觀評估企業真實償債能力。
此外,提供了民事執行與刑事追責的證據銜接。以往因證據門檻高,拒執罪移送難、立案難。財務調查在法院監督主導下進行,以其專業性和客觀性,為拒執罪提供基礎證據,形成了“民事執行—財務調查—刑事威懾”的閉環,增強了司法執行的震懾力。
正如一位申請執行人所言:“沒執行回錢,也執行回了明白!”記者 任 蕾
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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