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標題有沒有看花眼?確實是一個奇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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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8歲男子徐田(化名)與同性伴侶薛沖(化名)一起生活十年左右。
2024年,徐田母親所在的村子開始騰退安置。2024年12月,徐田與薛沖的姐姐薛麗(化名)登記結婚。2025年2月,徐田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此后,薛麗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起訴徐田母親。
現在看懂了吧,確實是男子和男友的姐姐結婚。現在的問題是,這婚有效嗎?
徐田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徐田經薛沖介紹和薛麗“假結婚”,未辦酒席,未通知親友,事后也未在一起生活,唯一目的是利用安置政策騙取利益。
庭審中,徐田母親的代理律師強調,徐田和薛麗的婚姻關系是為了騙取安置利益,沒有真實的結婚意思表示,僅為名義夫妻,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該觀點從結婚動機說角度出發,認為結婚動機不純,所以婚姻無效。果真是這樣嗎?
實際情況是,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的動機在所不問,民法典只是規定了“結婚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可見結婚是不存在動機審查的,再說了,這結婚動機也沒法審查。
現實生活里,結婚“動機不純”是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特別是圖財的為數不少。經驗表明,老夫少妻的很大比例就是圖財的,不圖財圖啥?圖他老,圖他牙口好,還是圖他不愛勤洗澡?當然了,也有真感情的,不過比較稀缺。
再邪惡的結婚動機,也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婚姻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只要有這個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就得辦理結婚登記,男女從此就成為夫妻了,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捆綁上了。婚姻登記沒有其他審查條件。
為保障婚姻的公平公正,民法典還給出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以彌補無需審查的結婚登記缺陷。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關于婚姻可撤銷的,民法典也給出了具體規定。但本新聞事件的男子和男友姐姐的婚姻不符合婚姻無效和可撤銷情形。至于以公序良俗來否定婚姻的效力,那是很扯淡的,前公公和前兒媳都有登記結婚的,如果論公序良俗,這個可真的違背公序良俗了,但人家不是照樣結婚?
不能把你不愿意看到的東西都往公序良俗里裝,公序良俗的這個筐裝不了那么多東西。
據新聞報道,北京男子徐田(48歲)與同性伴侶薛沖共同生活十年。2024年,徐田母親所在村莊啟動騰退安置,按政策“結婚可多分50平方米安置房”(差價約200萬元)及20-30萬元過渡費。這或許、可能、大概就是“假結婚”的動機。
“假結婚”的始作俑者其實是這操蛋的政策,結婚的有什么了不起?憑什么結婚的可多分補償?呵呵。
為此,還有“假結婚”的“協議”,經薛沖介紹,徐田與其姐姐薛麗“假結婚”,支付薛麗20萬元補償款(登記前轉賬5萬元定金),等等。此后,2025年2月徐田因交通事故身亡,未實現拆遷利益。竹籃打水一場空。
司法實踐中,男女雙方為獲取征遷補償、購房資格、城市戶口等特定利益而達成虛假婚姻協議,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構成“通謀虛偽婚姻”,又稱“假結婚”。“假結婚”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法發生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這是通說、慣例。
但同時,為謀取不當利益達成的“假結婚”協議因缺乏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反公序良俗等原因應認定無效。怎么說呢?就是說,“假結婚”是有效的婚姻,為假結婚達成的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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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還涉及刑事犯罪,這是最不可小覷的。
網民多了解的是,“假離婚”就是真離婚,同樣,“假結婚”就是真結婚,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問題的,這就是弄假成真。若真的考究結婚、離婚的真假,民政部門也無法甄別的,如此私密的活動民政部門是沒辦法審查的,如此不必審查了,由結婚的當事人自行承擔結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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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也是婚姻,婚姻當事人想繼承配偶的遺產就順理成章了。“假結婚”不僅僅可以繼承遺產,“假結婚”還得承擔債務,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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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貴險中求啊,“假結婚”得“好處”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風險,且行且珍惜吧。從道理上說,如果甄別出“假結婚”就否認婚姻的法律效力,那將婚姻登記的嚴肅性置于何地?任何人都可根據需要“假結婚”了,反正到時候可以推翻,那社會秩序不亂套了?
最后要總結下,婚姻豈是兒戲,法律上從不認婚姻上的“假戲”,只要你“真做”了,那就是真的,沒有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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