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未續簽,員工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可以主張繼續工作期間兩倍工資嗎?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故,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信息來源:人社部公號
信息轉自:微法聚焦平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