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為攬客發生爭執,
最終演變成肢體沖突。
近日,湞江法院審結了
一起身體權糾紛案。
據了解,王某和劉某均系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車司機。2023年10月,二人均在火車站出租車通道攬客,其中王某駕駛的出租車停靠在劉某前面。王某本以為自己搶占前排停車位可以優先接到乘客,怎料排在其后的劉某竟先招攬到一位乘客。王某頓時怒火攻心,要求乘客上自己的車,劉某也不甘示弱,立馬上車準備載客駛離。王某見狀,伸手抓住劉某的安全帶試圖阻攔。這時,劉某發動出租車,而王某則被拖行十米,后被送醫治療。另查明,該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劉某駕駛的出租車購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后因賠償事宜協商不一致,王某將劉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湞江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案中,劉某作為專業出租車司機對交通安全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理應預見到在王某抓住其駕駛座位安全帶不松手的情形下強行開動汽車的危險性和嚴重后果,而劉某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客觀上造成王某受傷的結果,應當對該損害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王某緊抓案涉車輛安全帶,在車輛駛離時仍未松手,導致被拖拽受傷,對于損害結果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依法確定案涉事故給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51萬余元,根據王某與劉某的過錯責任,由劉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
關于保險責任的認定,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案中,劉某主觀上明知王某拉住車輛安全帶,加速駛離會造成王某傷害,仍駛離現場,屬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因此,劉某造成的損失依法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官提醒:出租車是城市的“文明窗口”和“流動名片”,司機應文明攬客,如遇沖突也切勿將口頭矛盾上升至肢體沖突,否則不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文字:戴書怡 彭東枝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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