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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如需咨詢或轉載,請私信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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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有問題”,指贈予的USDT(泰達幣)可能是贓款贓物。
有人會說,USDT,作為一種錨定美元的穩定幣,本質上就是一串含有Token地址、轉賬記錄等信息的區塊鏈代碼,怎么會變成贓款贓物?
沒錯,USDT作為一串代碼,哪里有合法或不合法的說法,只能說購買USDT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從技術的角度,通過etherscan、tronscan等區塊鏈瀏覽器可以查到,某些USDT從地址A轉到地址B,僅憑這個信息無法直接判斷這些USDT是否合法。
但通過Chainalysis、Elliptic等區塊鏈分析公司可以進一步核查,地址A或地址B是否與已知的黑灰產涉案地址有關,如果有關,說明這批USDT可能來源于詐騙、賭博等違法所得,系不合法的贓款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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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批“有問題”的USDT,如果接收后就放在錢包里不動,一般不會有法律風險,因為接收者沒有進一步的動作,單純獲贈沒有侵犯相關法益。
但是,如果將這批USDT予以出金,根據接收者的主觀明知情況,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一,若接收者明知,可能構成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如果該批USDT的資金來自毒品、黑社會、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非法集資等金融詐騙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而接收者對此明知(知道或應當知道)又予以出金(有改變資金性質或來源的意圖),則屬于兩高《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項“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形,以洗錢罪論處。
如果該批USDT的資金來自上述七類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犯罪所得,接收者對此明知(知道或應當知道)又予以出金(有掩飾、隱瞞資金狀態的意圖),則可能被認定為“掩飾、隱瞞”贓款贓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二,若接收者概知,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如果該批USDT的資金來自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犯罪所得,而接收者對此“概知”仍予以出金,則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這里的“概知”,指結合接收者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對贈予者的關系、獲利情況、個人辯解合理性等因素,推定接收者雖然對該批USDT的資金來源并不明確知情,但大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可能來路不正,進而持有一種放任的故意。
三,若接收者完全不知情,則可規避刑事風險,但可能面臨財產追繳。
根據最高法《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可適用“善意取得”規則,但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接收人善意(即對涉案財物性質不知情);(2)基于正常合法的商業交易活動;(3)接收人支付了合理的市場對價;(4)涉案財物已完成交付。
換言之,即便該批USDT系贓款贓物,若接收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以合理市場價格交易取得的,因符合“善意取得”規則,辦案機關既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也不能追繳這批USDT或出金收入。
但是,若該批USDT系贈予關系,則意味著接收者系無償取得,不符合“正常商業交易”和“支付合理對價”的條件,不構成“善意取得”。
此時,即便接收者對USDT的資金來源不知情,但僅能規避自身的刑事責任,無法對抗司法追繳。
實務中,辦案機關通過USDT在虛擬貨幣交易所或線下OTC店鋪的出入金記錄、KYC、充值渠道等信息,就有可能追溯到末端的出金行為及后續資金流向,進而根據接收者的明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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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提醒一下,如果該批USDT的資金來源合法,但該批USDT系贈予者以美元、歐元等外幣購買,接收者在明知的情況下兌換為人民幣出金,則可能構成跨境對敲型“變相買賣外匯”,數額達到相應標準的,可能成立外匯類非法經營罪。
因此,對于不明情況的USDT,接收者或持有者最好是暫緩出金,或通過其他合規方式擇機處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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