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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3:盜竊罪,金額兩千元,如何處罰?
案例3:石**盜竊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涉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426刑初79號
涉案金額:1382元(曾因盜竊被刑事處罰)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累犯、前科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拘留時間:2025.03.10
裁判日期:2025.05.29
檢察院指控:
1、2025年3月6日1時許,被告人石**從涉縣醫院食堂門口過道處將一扇窗戶拉壞并翻進食堂內進行盜竊,翻找一圈未找到財物便離開。
2、2025年3月7日2時許,被告人石**到涉縣涉城鎮龍山新城小區廣場上的“水之冰商貿店”,將該店門鎖拽壞,進入店內后又翻窗進到里面的屋子,在屋內柜臺處盜竊兩條黃鶴樓(軟藍)、一條鉆石(紅鉆)及現金982元,經涉縣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價格認定意見,三條香煙共計400元。綜上,被告人石**盜竊的總金額為1382元。
另查明,石**到案后,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人民幣148元;發還黃鶴樓牌香煙(軟藍)貳包,經計算價格為32.9元;發還鉆石牌香煙(紅鉆)玖包,經計算價格為63.9元,以上共計發還被害人244.8元,剩余1137.2元未退還。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節:被告人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但其多次盜竊前科,系累犯,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
被告人石**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再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382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量刑方面,被告人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其曾有多次同種犯罪前科等情節予以量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石**退賠被害人孫某萍、李某軍人民幣11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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