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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聽證會各位領導、專家:
您好!我是閆秀紅,在此對案件相關情況進行陳述,懇請聽證會予以重視并重新審查此案。
一、案件背景:
2017 年 10 月 21 日夜班期間,閆秀紅按規定刷臉考勤時遭宋天泉辱罵,雙方爭吵中宋天泉用手機錄像并挑釁,閆秀紅要求刪除視頻未果后被誣陷左耳鼓膜穿孔。監控證實閆秀紅未接觸宋天泉頭面部,且宋天泉無外傷痕跡,次日宋天泉報警誣告閆秀紅"薅耳朵"致其鼓膜穿孔,致閆秀紅被追究刑責。后經查,事發前六日(2017年 10 月 15 日)宋天泉曾至醫院耳鼻喉科急診耳疾并做耳鏡檢查,存在事前鼓膜穿孔并栽贓陷害的合理嫌疑。
●案件歷經一審無罪(2018 年)、重審改判有罪(2019 年)、再審維持(2022 年),本案證據鏈存在根本缺陷,程序違法事實確鑿,是典型的冤假錯案。
二、案件核心問題與司法漏洞
(一)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閆秀紅存在傷害行為
1、證據嚴重不足:無直接物證(指紋、DNA、監控)及目擊證人證實傷害行為;執法記錄儀顯示宋天泉頭面部無外傷痕跡,傷情指控完全依賴其單方陳述,無任何客觀證據支持。
2、誣告動機明顯:主動挑釁并錄像,事后索賠民事賠償,行為模式符合誣告陷害;現有證據更符合惡意誣告,而非故意傷害。
3、定罪要件不成立:故意傷害罪需證明傷害行為、因果關系、主觀故意,本案均缺失;在無充分證據情況下強行定罪,違反《刑事訴訟法》證據裁判原則,屬違法裁判,應立即糾正。
(二)未排除合理懷疑:關鍵證據缺失與舉證責任倒置的司法悖論
1、關鍵證據未調取
宋天泉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急診耳疾并接受西格氏耳鏡檢查(鼓膜檢查金標準),但法院未依職權調取檢查結果,僅以“醫生找不到”搪塞。西格氏耳鏡報告可明確區分外傷性穿孔與中耳炎等病理性穿孔,其缺失直接導致無法排除宋天泉案發前已存在鼓膜穿孔的合理懷疑。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2、宋天泉拒絕提供原始影像資料的違法性舉證責任倒置:宋天泉指控閆秀紅致其鼓膜穿孔,但始終未提交CT、MRI 或耳鏡檢查動態記錄,嚴重削弱了其指控的可信度。隱匿原始影像資料和就診記錄,導致法院無法驗證傷情真實性。
(三)采信非法法醫鑒定,推動冤案形成。
1、王延東作為副高職稱鑒定人兼授權簽字人,經法庭通知拒不出庭,其鑒定意見依法應排除。
(1)“自鑒自簽”違反獨立鑒定原則,使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鑒定人兼任授權簽字人,導致“自我審批”,違反《公安機關鑒定通則》第 50 條關于審批獨立性的規定。
(2)王延東作為關鍵鑒定人拒不出庭,違反《刑訴法》第 192條,剝奪當事人質證權,其鑒定意見應依法排除。
(3)鑒定人張麗娜(中級職稱)違反了重新鑒定應當選擇與原鑒定人職稱同等以上的鑒定人實施規定。且兩名鑒定人僅一人出庭,無法驗證王延東是否實際參與檢驗,無法證實鑒定的真實性。
2、復核鑒定以已被排除的非法鑒定為基礎,法院采信無源之水的復核結論,明顯違法。
(1)原鑒定已被排除,復核無合法基礎
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出具的法醫鑒定書,已通過(2021)黑 71刑再 1 號裁定書明確排除該鑒定,其法律效力歸于消滅。(見該裁定書 15 頁上數第 8 行)。當原鑒定因程序違法被排除后,復核行為實質上喪失了法律依據,形成"無源之水"的悖論。
(2)復核鑒定的違法性
張麗娜的復核鑒定以無效鑒定為基礎,屬于對非法證據的"二次加工",衍生證據同樣不具備合法性。
3、“肉眼驗傷”是對法醫鑒定規范的公然踐踏系違法鑒定,法院采信顯失公正。
《法醫臨床檢驗規范》明確規定:"耳部損傷鑒定必須使用耳鏡、電測聽等專業設備檢查",張麗娜法醫當庭承認“其單位無耳鏡設備”、"僅用肉眼觀察"鑒定鼓膜穿孔輕傷二級,其鑒定行為嚴重違反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 23 條,鑒定必須依托專業技術與設備,無耳鏡設備出具的結論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鑒定意見必須具備科學性和可靠性,而“肉眼驗傷”缺乏科學依據,無法達到證明標準,依法應予排除。
4、法醫鑒定人張麗娜當庭承認沒有拍攝鼓膜穿孔細目照片,不能認定宋天泉鼓膜穿孔是外傷。
法醫鑒定人張麗娜當庭承認未依規拍攝鼓膜穿孔細目照片,直接違反《法醫臨床檢驗規范》第 5.2.3 條"耳部損傷鑒定必須留存細目照片或錄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外傷性鼓膜穿孔的認定完全喪失影像學證據支撐,鑒定意見因證據鏈斷裂而徹底喪失證明效力。
5、法醫鑒定人張麗娜偽造鑒定材料,鑒定意見無效并顛覆原審認定的事實。
(1)哈爾濱鐵路公安局與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的兩份鑒定書使用同一張宋天泉照片(相貌、衣著、姿勢完全一致),證實張麗娜直接復制首次鑒定材料,構成故意偽造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證據真實性要求;盜用照片導致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不符(《刑訴法解釋》第 98 條第 4 項),該鑒定意見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院采信即屬程序違法。
(2)檢驗真實性全面瓦解。張麗娜盜用其它機構照片的行為,直接規避了重新檢驗的義務,掩蓋其未實際對被鑒定人宋天泉進行活體檢驗之實。且無原始拍攝記錄及檢驗影像,直接違反《法醫臨床檢驗規范》全程留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鑒定過程完全不可追溯,形成證據鏈條斷裂,使鑒定意見徹底喪失證明效力。
6、檢材真實性存疑
本案被鑒定人卻未向鑒定機構提供自己在就醫過程中的任何影像學資料,(庭審筆錄 60 頁),僅憑病歷和報告單鑒定,無法確保檢材真實,該鑒定結論不具有客觀性。
7、混淆鑒定類型
哈鐵中院調查筆錄(2022 年 3 月 9 日張麗娜)及庭審記錄(58 頁)顯示,鑒定人張麗娜明確稱其鑒定是"文檢"但最終卻出具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根據《司法鑒定技術規范》,文書鑒定僅能驗證病歷真偽,無權對損傷程度作出醫學判斷。以“文檢”代替法醫臨床鑒定,違反《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必須基于活體檢驗的規定。
8、法醫鑒定未分析傷病關系,沒有排除被鑒定人宋天泉自身疾病原因導致的鼓膜穿孔。宋天泉在案病歷的醫學矛盾未排除。2017 年 10 月 23 日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喉鏡檢查報告單(病人號 usw20117647) 證實:穿孔形狀為橢圓形。而“橢圓形穿孔”是中耳炎穿孔典型特征;
病歷記載:聽力檢測:韋伯實驗偏向健耳是神經性耳聾,與外傷性傳導性耳聾矛盾(見《耳鼻咽喉鏡頭頸外科學》第 50 頁、《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 55 頁記載)
2017 年 10 月 22 日 CT 證據:鼓膜增厚(炎癥表現)被忽視,無法合理解釋外傷后短期內增厚。
專家意見被無視:北京法醫學研究院《專家論證意見書》明確指出傷情與外傷性穿孔不符,但未被采納。
9、鑒定缺成傷機制分析,庭審剝奪質證權審判長禁止被告人質詢鑒定人關鍵致傷方式(2022.6.10 筆錄 64頁),剝奪被告人質證權,人為切斷證據鏈條的審查環節,掩蓋證據與事實之間的矛盾。且執法記錄儀證實宋天泉頭面部無外傷,直接推翻"毆打致穿孔"指控基礎,法院卻無視其反證、拒查病史,程序違法與證據矛盾疊加導致錯判。沒有明確的外傷史就不能援引《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85 條規定:"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三)鑒定程序違法的;(四)鑒定意見與檢材、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五)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本案鑒定明顯符合第(一)、(三)、(四)、(五)項情形。
(四)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申訴階段重新啟用已被一審排除的非法證據,以“形式合法”掩蓋實體不公。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違反
● 證人陳尚全2018 年1 月4 日筆錄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并清晰記錄在(2019)黑 7104 刑初 19 號判決書第 11、12 頁中;
● 證人陳尚全2017 年10 月23 日筆錄因辦案民警偽造證人證言,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且在本案多次審理中均未出示、未質證。
上述兩份非法證據重復啟用:黑高院違反《刑訴法》第 56 條“非法證據一經排除即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強制性規定。
2、選擇性采信證人證言違法
在陳尚全 5 次筆錄、3 次出庭證言中,僅采信其早期兩份問題筆錄(顯示"目睹打人"),而忽視后期否認的證言。與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錯案意見》中“不得片面采信”原則沖突。這種"有利控方"的采信模式與聶樹斌案證據不足強行定罪如出一轍,構成典型的冤假錯案,應予以糾正。
●"非法證據漂白"和程序倒流,嚴重違反庭審實質化改革要求。
依據《刑訴法》第 243 條及"兩高三部"《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應立即啟動再審程序,全面審查所有證據合法性。
三、程序正義的潰敗:司法對"疑罪從無"原則的系統性背離
1、本案系"證據倒掛"、判決邏輯矛盾
同一法院在無新證據情況下改判有罪,且新增的急診記錄本應削弱指控,卻成為加重判決的依據。暴露了證據審查形式化、程序正義缺失的問題。
2、證據雙標與事實扭曲,司法淪為"欲罪何患無辭"的工具
證據鏈斷裂與選擇性采信:一方面刻意忽略宋天泉耳疾史及偽造鑒定的無罪反證,另一方面拒不采納專家意見(證據 4)顯示其鼓膜穿孔符合中耳炎特征而非外傷性),導致事實認定錯誤。閆秀紅始終否認指控,提交的音頻、視頻等證據及無罪辯述與證人證言,現場監控完全一致,但法庭對核心矛盾視而不見,僅憑被害人漏洞百出的陳述強行定罪,坐實司法不公!
四、社會影響與法律必要性
輿情發酵:新浪財經、天津津云等媒體報道“陰陽判決”“肉眼鑒定輕傷”事件,引發公眾對司法公信的質疑。
公眾呼吁:“此案若不能糾正,將助長‘證據造假’和‘權力任性’的歪風”。
五、請求與主張
宋天泉通過系統性證據造假與隱匿,將普通糾紛升級為刑事冤案。懇請最高法依法監督,糾正冤錯,維護司法公正。請求:
1、請求聽證會對本案進行全面、公正的審查,重新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啟動再審,撤銷閆秀紅有罪判決,恢復原審無罪判決效力;
3、調取宋天泉全部就診影像記錄;責令醫院提供宋天泉 2017 年 10月 15 日耳鏡檢查原始數據;
附件清單
證據 1: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法醫張麗娜筆錄(肉眼鑒定、無耳鏡、同一照片重復使用);
證據 2:宋天泉案發前醫療記錄(證明既往耳疾);
證據 3:非法證據死而復活。證人陳尚全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刑警隊
所做筆錄同步錄音錄像文字版;
證據 4:兩份專家論證意見書;
證據 5:所謂被害人主動挑釁證據。
證據 6:宋天泉在案病歷的醫學矛盾未排除。
證據 7:接診醫生周家福的診斷與客觀證據沖突。
證據 8:兩次一審判決書(無罪、有罪)、抗訴書、駁回通知書。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反映人:閆秀紅
日期:202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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