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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句話很火:不要因為你的正當行為,而造成他人的不利后果。我們今天仔細研究一下這句話的漏洞。
試想:一個人如果殺了人,藏起來了。我發現了她,我把她發到網上檢舉她,然后她跳樓了死了。我有責任嗎?
是她殺了人,她跳樓自殺是因為真相被揭露,她即將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因為不想承擔這個代價才自我了斷,這叫畏罪自殺。
我的行為只是揭露了她的罪行而已,如果其罪惡的行為不被揭露,那么只會有更多的受害者,而且邪惡的勢力不被懲戒,只會更加囂張,產生更多善于、樂于損害他人利益的吸血鬼。
她死了,不是我造成的,是她自己造成的,她自己犯罪,然后畏罪自殺。我只是希望這件事不被隱瞞,犯罪分子得到匹配其罪惡行為的懲戒,維護社會良好的秩序,這樣社會每個人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至于她自殺不自殺,那是她自己的事情。
照開頭那句話的邏輯,那警察沒法做了。警察的任務就是打擊犯罪分子,讓犯罪分子得到該有的審判,以此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這是不是也符合這句話呢:不要因為警察的正當行為,而造成犯罪分子的不利后果。那警察也成了有罪的了?
不,警察無罪,我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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