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亮律師認為,本案的判決,為我們提供了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案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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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16期光污染逾越容忍度需擔責
陳亮律師認為,本案的判決,為我們提供了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案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一.案子簡介
這是一起寧波市審結的相鄰光污染侵害糾紛案,案情是這樣的:
王某早在2009年購買了某小區房屋。2021年底,一家房產公司在其房屋僅一街之隔的地塊上建成了一棟外立面整體采用玻璃幕墻的建筑。該建筑建成后,每日特定時段,陽光經其玻璃幕墻反射,會長時間、強亮度甚至刺眼地照射到王某家的客廳內,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的居住生活。王某曾與房產公司協商,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停止侵權、改造幕墻或房屋,或賠償損失32萬元。后在訴訟過程中,王某了解到更換其客廳窗戶為低透光玻璃可有效緩解問題,費用約6.5萬元,遂變更訴求為賠償6.5萬元損失。
法庭受理后,通過現場勘查,結合原告提供的照片、視頻等反映侵害事實的證據,確認了玻璃幕墻反射強光的事實存在,并認定影響程度已明顯超出了相鄰關系中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合理范圍,對人的正常生活構成了妨礙,房產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房產公司賠償王某損失6.5萬元。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陳亮律師認為,本案的判決,為我們提供了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案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1.本案給房地產商敲了警鐘。在追求建筑美觀和現代化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項目對周邊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是光污染問題。項目規劃設計、材質選擇及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如建筑采光設計標準等),進行必要的環境影響評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對相鄰方通風、采光、日照等權益的侵害。不能僅以建筑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避免對相鄰方造成不當妨礙的法定義務。
2.相鄰方需有“容忍義務”但非無限度: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相互間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但這種容忍并非沒有限度。當一方(如本案中的強光反射)造成的妨礙超出了“人們一般觀念所能普遍接受的程度”,對另一方正常生活造成了實質性的、持續性的不利影響時,即構成侵權,受影響方有權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人們一般觀念所能普遍接受的程度”是指【社】會多數成員基于共同的文化背景、教育經歷、生活經驗等形成的,對某一事物、行為或觀念的認可與接納程度,其既反映了整體的價值取向,也構成了判斷行為合理性、合法性的重要參考標準。
3.維護自身權益需注重證據收集與訴求合理性:首先注意保留照片、視頻等直觀反映侵害事實的證據;其次提出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訴訟請求,避免訴求過高或不切實際導致維護權益成本增加或訴求不被支持。
三.相關法律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據是:
1.不動產權利人在建造建筑物時,必須遵守工程建設標準的法定義務,必須符合相關建筑間距、采光系數等相關強制性標準;
2.不動產權利人在建造建筑物時,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三項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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