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伴隨著法院一審判決的落槌,這場始于2023年10月,發生在武漢大學圖書館的所謂“性騷擾”事件,在歷經兩年的風波后,以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告一段落。但這場本應通過理性溝通與合法程序解決的校園糾紛,卻因輿論干預、校方處置失當及網絡暴力的裹挾,最終演變成一場對當事人身心、高校公信力及社會價值觀多重傷害的熱點事件,使我們亟需從依法維權、尊重事實、反對網暴三個維度進行深刻反思。
“性騷擾”作為嚴重侵犯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受害者依法主張權利原本無可厚非,但維權方式必須嚴守法律框架。在本案中,女生楊某某最初通過校內投訴,在等待過程中又將事件在網絡曝光。她的行為雖然很快引發輿論關注,卻游離了法律的軌道。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10條,“性騷擾”需要同時滿足違背他人意愿、以性相關方式實施滋擾、且具有特定對象指向等要件。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原告楊某某提供的視頻證據,僅能證明被告肖某某存在手部在大腿中間部位的輕微動作,無法證明其具有“自慰”等性暗示意圖。整個事發場景為開放空間、雙方不僅無交流,而且整個過程中,肖某某連眼神都從未關注過楊某某,無法認定肖某某對特定對象楊某某實施了性騷擾。這是主張維權的核心,證據必須達到法律認定的標準,并非僅憑主觀感受或者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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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作為學生權益的守護者,本應引導當事雙方通過警方調查、司法鑒定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但武漢大學在輿論爆發后僅僅兩天,就以“不雅行為”為由,給予學生肖某某記過處分,直接省略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學生充分的申辯權與聽證程序。據肖某某母親透露,校方曾私下承認,處分肖某某實為“輿情降溫應急措施”,而非對性騷擾的事實認定。很顯然,學校在“誰鬧誰有理”的荒謬邏輯中,以犧牲學生權益為代價來換取輿情降溫。這種行為不僅違背教育機構的育人初衷,更踐踏了法治的底線。毫無疑問,學校對肖某某是非莫辨的記過處分,是最初導致公眾陷入肖某某“性騷擾成立”認定的主要誘因。這既是對肖某某名譽權的漠視,也進一步刺激了女生楊某某的維權沖動,導致肖某某及其家人,在楊某某發動的網絡引流中遍體鱗傷。
事實上,在這場網暴中,女生楊某某不僅最終不是贏家,而且自己還被反噬,陷入“社會性死亡”的深淵。現在不僅香港浸會大學回應舉報事件時稱,將依規處理楊某某事件,她還將面臨“誣告罪”的法律風險。在私德上也留下笑柄,許多網民在留言中表示,一個女生竟能淡定的用手機對著肖某某的隱私部位拍照近一個小時。換了一般女生,如果真感覺受到羞辱,恐怕早就在譴責其行為后自覺避開了。過去是肖某某及其家人在楊某某引流的網暴中受到傷害,現在法院一審判決后事件出現反轉,楊某某自己同樣也淪為了網暴的靶心。個人隱私遭曝光,學術論文被質疑造假,去香港的求學背景被“轟炸式”投訴,更多的是辱罵與嘲諷。可見,在網絡暴力面前無人幸免。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所言:“舉報的本質是召喚權力壓制對方,濫用則可能放大人性的幽暗。”網絡輿論審判恰是這種幽暗的放大器,它既可以瞬間將人捧上道德高地,也能輕易將其推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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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事件的反轉使肖某某獲得司法正義的同時,楊某某又陷誣告的質疑,以及雙方家庭難以愈合的創傷,這些后果都在訴說著非理性維權與網絡暴力的深重代價。在這場風波中,不是簡單的“誰對誰錯”之爭,而是對在網絡時代我們如何守護人格尊嚴,如何構建尊重事實與程序的叩問。當我們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應反思自身是否做到了重證據,而非情緒化定義的事實,以理性對話替代網絡暴力。這場因維權而起的輿論風波,兩敗俱傷的結果既是個人的悲劇,更是社會治理的警鐘。只有尊重事實,你所追求的真相和正義,才能經得起證據與理性的甄別和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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