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車輛輔助駕駛功能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消費者安全期待的邊界需結合產品宣傳和使用說明審慎認定。在缺乏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若汽車用戶手冊或銷售方已對輔助駕駛系統的功能局限(如無法識別橫向目標)作出明確警示,則該局限不構成“未滿足一般消費者安全期待”的產品缺陷。駕駛人因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事故后,以輔助駕駛系統未介入為由主張生產者或銷售商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3日,沈某某從泰州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購買一輛配備AEB自動緊急制動系統的汽車(成交價194,800元)。當日辦理上牌途中,沈某某駕駛車輛由南向北行駛時,因分心闖紅燈且誤將油門當剎車持續踩踏,與橫向穿行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
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認定沈某某違反交通信號燈且操作失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支付刑事諒解款64,000元及案件受理費6,390元。
原告訴求(2022年6月起訴):主張AEB系統未自動制動屬產品缺陷,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要求賠償事故損失(含諒解款、訴訟費)、精神撫慰金5萬元,并三倍賠償購車款共計584,400元。
被告抗辯:用戶手冊明確AEB系統僅識別車輛尾部目標,無法響應橫向穿越車輛,且已多次提示謹慎駕駛,事故系沈某某主觀過錯所致。
三、法院認為
爭議焦點:AEB系統是否存在缺陷,且與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不構成產品缺陷:
事故發生時,我國無AEB系統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該系統依賴尾部識別技術,無法響應橫向目標(如二輪電動車)屬技術發展局限,非“不合理危險”。
用戶手冊已明確警示功能局限,沈某某未舉證說明與實際不符。事故場景(橫向碰撞)不符合系統啟動條件。
無因果關系:
AEB系統遵循“駕駛員指令優先”原則,當檢測到主動踩油門時,系統判定為加速意圖并抑制制動功能。
事故主因系沈某某闖紅燈且持續誤踩油門,系統未介入與事故發生無關聯。
四、判決結果
一審:駁回沈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認定銷售公司不承擔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提示:本案揭示了輔助駕駛技術責任認定的核心矛盾——消費者對技術能力的期待與現行法律對“缺陷”的界定存在落差。
技術局限≠法律缺陷:在無強制性標準時,法院以產品說明的充分性和技術可及性作為關鍵裁量依據。用戶手冊對AEB局限的明確警示,實質上劃定了消費者安全期待的合理邊界
。若銷售方已盡提示義務,功能局限不必然轉化為法律責任。
因果關系的雙重阻斷:原告的違章行為直接觸發事故,而誤操作油門又導致系統邏輯抑制。二者疊加,徹底阻斷了產品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鏈條。
消費者警示意義:購車時需逐條審閱技術說明,特別是輔助駕駛的觸發條件和例外條款。切勿將“輔助”等同于“替代”,駕駛員始終是第一責任人。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13年民商事爭議解決經驗,專注金融證券、產品責任及技術類糾紛,曾代理多起億元級商事案件。其北京大學法律碩士背景及證券、基金從業資格,兼具法律與金融交叉領域的專業研判能力。
風險提示
輔助駕駛技術仍在演進中,功能實現受環境、操作等變量制約。消費者需嚴格遵循說明書操作,切勿過度依賴系統。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技術細節與過錯比例綜合評估責任。法律問題具有個案特殊性,本文分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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