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李某某于2021年11月5日、11月7日、11月16日,分別向張某借款1.1萬元、1.6萬元、0.5萬元,月息均為2分,借款期限均為半年。張某某均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李某某提供了借款。
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張某某無奈之下,將李某某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李某某返還張某某借款3.2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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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二、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依法向李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李某某收到文書后,主動聯系法院,并表示愿意履行義務,但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無法一次性償還全部欠款。李某某提出,可否用其之前做生意時未賣出的物品抵頂部分欠款,剩余欠款給予一定時間籌集,并承諾年底一次性還清。
法院將李某某的情況反饋給張某某后,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院站在雙方的角度思考問題,耐心釋法明理,努力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經過不懈努力,張某某同意李某某分期償還欠款,雙方最終簽訂了和解協議。
三、和解協議內容
根據和解協議,李某某將用部分物品抵頂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將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節點分期償還,并于年底一次性還清全部剩余欠款。
四、執行效果
本案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在平等協商中減少了雙方的對立與沖突,增進了相互間的理解,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這一方式不僅提高了執行效率,還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互諒互讓精神,營造了和諧的社會氛圍。
本案的高效執結,充分展示了執行工作中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重要性。法院采取靈活執行策略,兼顧執行工作的剛性與柔性,找準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在確保每一份判決都落到實處的同時,也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了司法的溫度,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熊化靖
編輯:豐元雪
初審:唐寶林
復審:季從軍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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