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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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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運”一詞,來自2024年5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防范“套路運”“套路貸”等各類形式誘騙貸款的風險提示》,主要指“成立空殼貨運公司,用精編的話術誘導應聘司機申請貸款購車‘入職’或繳納加盟費,應聘司機提車后卻遭遇接活難、退車難、退款難,最終未獲得預期收入卻背負大額債務”之類的騙局。
所謂“套路運”騙局,最早案發于我國長三角物流中心常州,之后流傳到重慶、成都、深圳、珠海、佛山等物流業發達地區。
本質上,“套路運”騙局系求職培訓類騙局的變種,主要模式即以虛假的“高薪招聘”“就業培訓”等信息,吸引求職者前往面試,再以話術誘導求職者繳納加盟費、購置費、押金、保證金或辦理購車貸款,最后發現無法入職或“入職”后難以賺到承諾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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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局外人的視角,很多人可能會難以理解,這種老掉牙的手法和話術,怎么能騙得了司機?
這是因為案發地區本來就是物流重鎮,相當一部分涉案企業并非空殼公司,而是具有真實的運輸業務、穩定的車隊及長期合作的倉庫。在這樣的場景下,前來應聘求職的司機是在反復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后才決定入職,實際上并沒有對企業狀況、購車價格或購車貸款手續產生錯誤認識,他們期待的是入職后能獲得的穩定、高額的運輸業務收入。
當然,其中肯定存在一些魚目混珠的企業,這些空殼公司將自身包裝成經營狀況良好、有穩定業務的物流企業,進而編織話術誘導前來應聘的司機,以入職為前提繳納各種費用,以實現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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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套路運”案件至少包括兩類情況:
一是空殼公司實施的“套路運”騙局;二是真實的物流企業因客觀原因經營不善而涉案。
對于前者,定性上沒有什么爭議,如果相關當事人隱瞞其空殼運轉的真相,虛構出有倉儲、有穩定貨源和運單的假象,令司機誤以為入職后即可“月入過萬”的虛假承諾,進而給付了財物,最后無法挽損,則屬于徹底地、根本上地欺騙,構成詐騙罪。
對于后者,則要慎重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準確區分司機的收入損失源自客觀的市場風險還是主觀的人為因素。
如果當事人成立的物流企業屬實,企業成立后也確實在從事貨運業務,入職的司機都能獲得相應的運單任務,且大部分司機通過完成運單也能獲得合理預期的收入,部分司機認為未達到承諾的收入系個人拒絕履行運輸任務,或者公司因客觀經濟形勢和市場競爭風險陷入經營困境而無法繼續向司機給付工作報酬,就不能因此認定為詐騙罪。
其次,即便物流企業在招聘司機時,存在一些的夸大經營業績和高額收入的話術或承諾,但對于司機的預期損失和繳納的費用,當事人和公司沒有一味逃避責任、拒絕溝通和維權的行為,司機可通過民事途徑挽回損失的,也不宜認定為詐騙罪。
如佛山禪城法院發布的一起“套路運”糾紛案件,
經審理,法院認為,物流公司故意以入職后貨源有保障、運貨利潤高、運輸區域便利等虛假承諾誘使、引導Y某陷入錯誤判斷,而后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行為構成欺詐,最終判決撤銷Y某與相關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等合同,其無需支付后續的車輛貸款,物流公司需向其退回1萬多元的車輛保險費用。
第三,“套路運”案件簡單定性為詐騙罪,可能會不當擴大打擊范圍,影響當地的營商環境。
“套路運”案件主體除了物流企業,還可能涉及車行和金融公司。車行即汽車經銷商,負責向物流公司提供車輛,金融公司負責向司機提供按揭貸款。由于物流企業帶來了業務,車行和金融公司往往會分別給予一些好處費或回扣,一旦物流企業被定性為詐騙,車行和金融公司也可能因此被牽連入案。
實務中,車行和金融公司一般是各司其職的,有購車業務就分別對接,對于物流企業是債真實購車還是在實施“套路貸”并不知情,也不需要知情。如果這類相對中立的服務機構,可能因不當定性而陷入刑事風險,則會對當地的經濟發展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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