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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甲醫院中醫院分院(以下簡稱甲醫院)系乙中醫醫院(以下簡稱乙醫院)于2008年4月在其手足外科基礎上成立的非營利性二級專科醫院。2021年9月9日甲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書予以注銷,不再獨立執業,改由乙醫院本部統一進行執業管理。曹某主張其系于2011年3月1日入職甲醫院,當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醫院并入乙醫院時,曹某亦未與乙醫院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曹某主張自2011年3月起至今與乙醫院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自2015年1月起至2020年4月,甲醫院定期向曹某支付工資、獎金。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9月,甲醫院定期向曹某支付工資、取暖補貼、精神文明獎勵。自2022年9月起至2025年2月20日,乙醫院定期向原告支付工資。曹某提交的其2011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資流水不體現交易對手信息。乙醫院認可雙方自2015年10月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現工作于乙醫院手足外科分院,崗位系醫師,隸屬于乙醫院康復科。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曹某主張自2011年3月至今與乙醫院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乙醫院認可雙方自2015年10月份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情形,故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起點,雙方存在不同主張。曹某主張自2011年3月開始,并提交其名下華夏銀行的工資發放記錄,但該華夏銀行工資流水不體現交易對手名稱,不能體現與乙醫院或與由乙醫院并入的醫療機構的關聯性,故本院對曹某主張的勞動關系起點時間不予采信,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的起點應認定為2015年10月份,雙方自2015年10月份至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本案中,乙醫院雖然對曹某主張自2011年入職甲醫院時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起點不予認可,但對于甲醫院在被吸收合并前2015年10月份起與曹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予以追認。因甲醫院被吸收合并至乙醫院,勞動者與甲醫院之間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由乙醫院承繼,符合前述法律規定。
另外,書面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在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訴訟中,許多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應當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審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同時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以確定雙方是否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這就要求勞動者提交其接受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約束、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有報酬的勞動等方面的證據,如不能完成舉證義務,將使勞動者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建議勞動者通過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發生,以期勞資雙方共同營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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