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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
著作權擅自“轉授權”
合法嗎
案情回顧
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團以授權書方式獲得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系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授權。
2021年,該陶瓷集團與劉某共同投資設立景德鎮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某。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與案外人景德鎮某陶瓷公司簽訂訂購合同銷售涉案作品“盛世泰平八方尊”“富貴合和祥瑞對瓶”的復制品。某陶瓷集團認為北京某公司銷售未經授權的涉案作品復制品,侵害其專有使用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景德鎮某陶瓷公司獲得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所享有的“富貴合和祥瑞對瓶”“盛世泰八方尊”作品著作權的合法授權,但該授權并未對案涉作品的“轉授權”進行約定,應視為案涉作品的權利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沒有將“轉授權”的權利授予景德鎮某陶瓷公司,即被告北京某公司沒有獲得合法授權。
法院判決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某陶瓷集團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22100元。北京某公司上訴至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法官提醒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其中發行權是以出售或贈與方式
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
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陶瓷產品銷售者
有義務確保其銷售的
陶瓷作品復制品
來源于合法授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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