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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7:盜竊罪,金額40余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7:陶**盜竊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晉0702刑初254號
涉案金額:405249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諒解、賠償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拘留日期:2024.12.24
裁判日期:2025.05.27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初,被告人陶**因打賞女主播、結婚急需用錢,產生盜竊其所在單位某公司茅臺酒的想法。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陶**先后五次到公司三樓、五樓茅臺酒庫,使用購買的假茅臺白酒、勇闖天涯易拉罐裝啤酒、空茅臺酒瓶,將真茅臺酒掉包,盜竊各類茅臺酒共計191瓶,后分多次將其中178瓶,累計以38萬余元出售給郝某,將12瓶送給高某1,自留1瓶。經晉中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茅臺酒價格為405249元,案發后陶**退賠被害單位550000元并取得諒解。具體如下:
1、2024年4月9日,陶**未經酒庫保管員苗某允許,私自取得鑰匙到公司三樓酒庫,盜竊500ml飛天茅臺酒12瓶;
2、2024年5月15日,陶**未經酒庫保管員苗某允許,私自取得鑰匙到公司三樓酒庫,盜竊500ml飛天茅臺酒18瓶;
3、2024年7月18日,陶**采用技術開鎖方式進入公司五樓酒庫,盜竊500ml飛天茅臺酒24瓶;
4、2024年9月25日,陶**采用技術開鎖方式進入公司五樓酒庫,盜竊500ml飛天茅臺酒43瓶、500ml精品茅臺酒24瓶、375ml飛天茅臺酒12瓶、500ml30年份茅臺酒6瓶;
5、2024年9月30日,陶**采用技術開鎖方式進入公司五樓酒庫,盜竊500ml飛天茅臺酒12瓶、500ml精品茅臺酒11瓶、375ml飛天茅臺酒23瓶、500ml五星茅臺酒6瓶。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搜查、指認等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量刑建議為: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陶**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退贓退賠且獲得被害人諒解,系利用職務便利盜竊,社會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家中有身體不適的長輩需要照顧,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5249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陶**主動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陶**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12瓶茅臺真酒,由扣押機關予以追繳,返還被害單位木偶公司;扣押在案的13瓶假茅臺酒、8瓶茅臺空瓶、144罐啤酒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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