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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8:盜竊罪,金額11余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8:彭*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822刑初20號
涉案金額:117901.97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累犯、多次、入戶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拘留日期:2024.9.24
裁判日期:2025.03.04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9月22日,被告人彭*駕駛車牌號為冀HB××**的眾泰轎車從北京市懷柔區來到河北省興隆縣。2024年9月23日上午,彭*打車到興隆縣霧靈山鎮,從大門進入該鎮陳家莊村村民齊某海家中,盜竊現金人民幣120.00元;又從后窗進入該鎮馬家莊村村民史某良家,盜竊現金人民幣7000余元及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各一個。被村民發現后,彭*躲藏在附近山上。當天傍晚彭*準備下山逃跑時,被公安民警和村民抓獲,贓款及財物被當場查獲。經承德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及興隆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的金手鐲質量為32.8251克,價值為人民幣21708.22元;被盜的金項鏈質量為119.5370克,價值為人民幣79053.40元;被盜的金戒指質量為25.9180克,價值為人民幣17140.35元,質量合計為178.2801克,價值合計人民幣117901.97元。彭*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所犯罪行,并主動交代了自己于2024年9月21日從豐寧滿族自治縣打車到隆化縣××鎮××道××村,撬門進入該村村民李某祥家中,盜竊現金人民幣200.00元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具有累犯、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所犯同種類型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彭*三次均入戶盜竊,本院量刑時予以考慮。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7448.00元退賠被害人史某良7000.00元、齊某海120.00元、李某祥200.00元,剩余部分上繳國庫(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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