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已婚男子周某,與情人莊某在酒店開房發生關系后猝死,死亡醫學證明載明為急性心肌梗死。事發后,周某的妻兒將莊某及酒店起訴至法院索賠55萬余元。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審判決,周某對死亡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酒店不擔責;莊某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酌定其擔責10%賠償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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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某家屬起訴索賠55萬元 資料圖 圖據ICphoto
男子開房后猝死
家屬起訴情人及酒店索賠55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女子莊某與周某于1982年在工作時相識,后于2023年工友聚會時重新見面并添加聯系方式,之后雙方分別于2023年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相約見面。2024年7月14日12時55分,周某到某酒店登記入住406號房。莊某得知周某的入住信息后,于當日14時52分前往酒店406號房,后莊某于17時43分從406號房離開。
當日18時56分,莊某再次返回某酒店前臺,要求前臺工作人員與其一同前往406號房,莊某與酒店工作人員到406號房查看情況,酒店工作人員開門后發現周某呼叫無反應后于19時1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并于19時20分撥打110報警電話。醫務人員與派出所民警到達406號房,經確認,周某在某店406號房死亡。
2024年7月15日,平南縣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證明》,證明周某于2024年7月14日被發現在406號房間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走訪及尸表檢驗排除刑事案件,家屬要求自行處理遺體。2024年7月16日,原告居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周某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庭審時陳述周某患有高血壓、腦梗。
另查明,在平南縣公安局燕湖派出所詢問筆錄中,莊某陳述與周某分別于2023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發生過關系。2024年7月14日,周某在開好房后,邀請莊某到406號房,并親自為莊某打開房門。二人發生關系結束后,周某躺在床尾,雙腳放在沙發上,莊某詢問其為何這樣睡覺,周某說這樣比較舒服,不久后周某發出呼嚕聲,后莊某則在另一張床上休息。莊某睡醒后,發現周某已無呼嚕聲,大腿上有黑點,自行判斷周某已死亡,便離開酒店。
事發后,周某的妻兒將莊某及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萬余元。
判決: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酒店不擔責
情人存在一定過錯賠償6萬余元
法院認為,周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健康和安全負有首要責任。周某與莊某發生性關系后,身體并無異常,而后在休息過程中突發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應對死亡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周某的死亡系自身突發疾病引起,莊某對周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預測到。然而,雙方在酒店相對隱蔽的空間內,莊某在發現周某呼叫不應,后既沒有撥打120急救電話,也沒有采取緊急救治措施,而是根據個人經驗判斷周某已死亡,徑行離開酒店返回家里后再折返酒店等種種行為,導致周某錯過最佳救治時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莊某雖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義務人,但二人作為關系密切的男女朋友,在周某身體狀況出現異常且又無他人在場時,莊某有責任提供幫助,其在發現周某身體異常時自行判斷其已死亡而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該對周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且莊某明知周某是有婦之夫的情況下,仍與其保持不正當朋友關系,有違社會公德,違背公序良俗。
法院認為,周某死亡在房間內,而非酒店公共區域,酒店不可能隨時發現房間內的狀況,且周某系病理性死亡,與酒店提供的服務無因果關系,后在發現周某呼叫無應答后,酒店工作人員亦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警,酒店已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請酒店對周某的死亡存在過錯依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因本次事故死亡,死亡之日為66周歲,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62萬余元。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酌定由被告莊某承擔10%的次要賠償責任,即被告莊某應賠償6.2萬余元。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莊某向周某的妻兒賠償損失6.2萬余元。
延伸閱讀
8月10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河北一對新人舉辦儀式后同居生活11個月,卻沒有夫妻之實。于是,男方將女方一家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相關財物。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考慮到兩人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認為女方家應當承擔較多的返還義務,判決女方返還彩禮款18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賀某某出生于2000年,被告郭某某出生于2002年。原告賀某某訴稱,其與被告郭某某經人介紹于2021年5月17日訂立婚約,于2024年3月4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典禮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二人感情長期不和,于2025年2月2日分居至今。此外,因其與被告郭某某婚前無感情基礎,自典禮同居生活11個月期間,從未發生兩性關系。
賀某某訴稱,“被告郭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外出,偶爾節假日被告郭某某在原告家住一晚,也是分床居住。若原告要求性生活,被告郭某某暴跳如雷,就是不讓碰。原告只有忍氣吞聲,度過一個不眠的夜晚。原告再也不能忍受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原告與被告郭某某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典禮后長期分居實屬死亡婚姻,被告純屬借婚姻索取巨額錢財。”
于是,賀某某將郭某某及其父母起訴至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還相關財物25.53萬元。
對此,被告代理人代郭某某的答辯意見是,原告所訴的彩禮款數額與事實不符,分居時間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親將郭某某趕出家門,導致二人分開。“這表明原告存在嚴重的過錯,原告所訴的彩禮款應酌情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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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稱婚禮后近一年未發生關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前后給女方家彩禮款共計20.4萬元,女方家返還2600元。此外,男方為女方購買“三金”花費2.14萬元,購買電腦8900元及手機6500元。被告郭某某的嫁妝有柜式空調、洗衣機、冰箱、茶吧機、衣柜、電動自行車、被子16條、四件套10套、羽絨被、蠶絲被、被罩10條。
法院另查明,原告賀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雖然舉行了典禮儀式,但并無夫妻之實。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原則上應予返還,但對于婚約財產糾紛既要考慮法律規定又要考慮民間習俗、是否同居、同居時間、是否結婚、過錯責任等,無論何種原因更應該考慮原告與被告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故三被告應當承擔較多的返還義務。
法院判決,三名被告酌情返還給原告賀某某彩禮款18萬元。此外,被告郭某某在原告處的嫁妝準予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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