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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思維、新理念建構文化數字資產交易新機制、新模式,形成新的獨特的方法論。——西沐
文化數字資產交易要培育共識關注方法論
西沐 高峰
當下,數字化與新經濟相互融合、相互發展,已成為新時代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選擇。發展數字經濟是加快中國經濟轉型升級、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舉措。數字經濟已逐漸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新動能,對經濟的拉動作用越發明顯,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同時,數字經濟也對傳統監管方式、傳統產業及其形態帶來挑戰,傳統產業發展的慣性可能成為新經濟發展的瓶頸。因此,需要針對文化數字資產交易,從頂層設計、監管者以及傳統產業部門、傳統產業形態等方面不斷培育,用新思維、新理念建構文化數字資產交易新機制、新模式,形成新的獨特的方法論。本文從機制創新、共識培育、方法論構建三大維度,系統剖析了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核心命題。
一、數字形態下的交易需要探討新的機制與模式
目前,國內文化數字資產形式,及其平臺化交易產品的機制與模式大多還是在傳統經濟形態或互聯網經濟形態下所形成的傳統資產形式與傳統交易模式的延續,并未從根本上形成機制與模式的創新突破局面。因此也需要探索數字經濟形態下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適配路徑,最為關鍵的是要創新數字資產交易的機制與模式,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數字經濟新形態下的健康交易生態。
數字經濟是新經濟發展的時代主題。要準確把握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就必須將其放在經濟形態的變遷中去考察。數字經濟作為一個新形態,決定其要有新的與之相適配的經濟形態。新的經濟形態建立在不同基礎設施之上。在傳統基礎設施、互聯網基礎設施、新基礎設施、數字基礎設施、數智基礎設施之上,生發出傳統經濟形態、互聯網經濟形態、平臺經濟形態、數字經濟形態與數智經濟形態。數智經濟形態是數字經濟形態的高級階段。
在數字技術快速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數字經濟及其新業態、新生態在全球范圍內勃然生發,已經成為世界新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與組成部分。數字經濟作為推動經濟復蘇的新引擎,是當前世界各國重點關注和發展的核心領域,其競爭也日趨激烈。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于如何認知與理解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基本規律及其發展內核等,尚處于一個模糊階段。研究與建構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理論共識,推動相關方法論體系的發展至關重要。
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是文化數字資產的資源化,其核心是數字文化資源的價值發現,這是基于新資源形態的一種新發展范式,也是數字經濟新形態成立的關鍵。數據要素化是數字經濟發展的一種價值認知,發展數字經濟,首先要強調的是數據是一種數字資源。在數字化與數據化基礎上對數據所蘊藏的價值進行充分的挖掘和釋放,是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衡量一個國家、地區或是組織綜合競爭力的關鍵指標就在于其對數據及其資源所擁有的開發與應用能力,數據價值的發揮需要建立在多元數據的融合碰撞以及數據的共享流轉基礎上。唯有讓數據及其資源動起來、用起來,繼而才能產生、增加并發揮其價值作用,而在數據及其資源全生命周期的每個環節上,恰又與眾多相關利益者關聯密切,因此充分發揮各環節相關利益者的積極性,提升與保障各環節相關利益者權益,才能更好地實現文化數字資產價值的最大化,形成健康交易生態。
現在的很多交易平臺(如數據交易平臺、文交所平臺),在不斷進行數字形態的交易機制與模式探索的同時,并沒有取得重大的突破之前,交易規模的不斷放大或不斷膨脹,其實隱含著非常多的風險問題,只有建立在新機制、新模式之上的交易及其規模,才可能是健康的。因此,只有構建起基于共識與方法論的機制與模式,才是文化數字經濟發展前提,相關風險與問題才能真正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二、文化數字資產交易要培育五大共識
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相關實踐領域亟需尋求更大共識,探尋更具操作性的方法路徑。如何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認知與破解文化藝術數字資產存在的估值難、展示難、交付難等“三難”問題,主要涵蓋以下五大共識:
第一個是12月2日出臺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作為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數據基礎制度方面的權威直到意見(俗稱“數據20條”),該意見明確說明了數字資源的所有權可以分為三種權屬狀態:即所有權、使用權與產品經營權三類權屬,并且這三類權屬可以分置,這是文化數字資產交易非常重要的基礎。
第二個是文化數字資產交易這幾年一直在探索的確權問題。有關確權,目前國內實施層面主要有三種形式:首先是出版性確權,即利用出版機制進行確權;其次是登記性確權,即利用強力部門的授權進行權屬登記;最后是技術性確權。所謂技術性確權,即利用區塊鏈、智能合約與可信時間戳等技術的方法來面對大量的及時的數據的生產,進行快速適配的這種確權方式。上述三種確權方式是目前國內實踐層面廣泛應用的確權優先探索方向。
第三個是文化數字資產的分類和運行管理。文化數字資產大致可分為四種形態:第一,數字性資源形態。如創作、載體與呈現均為數字化的藝術品的資源轉化,就是數字資源形態;第二,內容性資源形態。包含物理形態的內容數字化或數字化內容的資產化,是將內容表現資源化后,所形成的內容數字化資源形態;第三,復合性資源形態。表現為數字資源與實物資源對應的映射關系,購買或擁有數字資源即意味著擁有實物資源的所有權;第四,數據性資源形態。即數據資源的再資源化,是數據資源及其價值延伸的重要體現,如反映市場發展內在規律的各種價格指數、行情指數、景氣指數等,其價值可以產品化、資源化,是一種新的數字資源形態。我們只有針對不同形態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對其進行確權、估值、交易等,只有分而治之,才能最終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第四個是文化數字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制定了很多標準,有的是平臺標準、有的是行業標準、有的是國家標準。目前我們參與推動的國家標準就有兩個:一個是關于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指南,一個是關于文化數字資產評估的指南。這兩個指南,能從一定程度上解決數字資產的交易和估值的一些方向性問題,也可以進一步引導文化藝術數字資產的交易與估值。相關國家標準的研究與制定是在廣泛的分析與總結包括文交所等平臺已有實踐的基礎上落實的。
第五個是文化數字資產交易將越發重視在虛擬空間場景中的數字資產的可信問題。如何針對文化數字資產交易過程中的可信價值進行可信交易,形成真實的交易過程,為此,我們研究提出了可信空間、數字信用及其體系等,這些都是在研究文化藝術數字資產交易過程中非常可貴的共識。
三、文化數字資產交易要形成三大方法論
有了上述五大共識,才能進一步的去探討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方法論問題,以及由方法論而導出的實現路徑問題。因此,研究共識是為了更好地通過方法論找到可操作的文化數字化交易路徑。從目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來看,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方法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數實結合
關于數實結合方法論,問題的關鍵一方面取決于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機制與模式創新,另一方面是如何拓展或發現平臺的功能。
數據的流通方式包括開放、共享、交換、交易等,以貨幣為對價的數據交易是其中特殊的流通方式,交易也不應成為數據流通與利用的主要方式,而更多地應以開放、共享的生態為實現路徑。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數據首先是共享的,共享的基礎是開放、共建、共治。在此基礎上才能形成具備資產與場景屬性的數據資源化、資源系統化、系統資源資產化,才能實現公平交易。從“數據”資源到“數字”資源,僅一字之差,卻有著非常大的區別,這種差異不僅體現在技術層面,更多地是業態以及經濟形態重大變化所導致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專家已經看到了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本質,他們強調要重視數據的公開性、流動性和可獲取性,而唯一有效的途徑就是公開、便捷與共享。
文化數字資源有其基本特質,包括:第一,物理性。數字資源的表征是物理的,甚至其指向對應也是物理的;第二,形式的標準化與價值的非標性。即對數字資源的形式計量可以做到標準化,但其相對應的價值計量是非標性的;第三,權屬性帶來的稀缺性。數字資源在理論上是海量的,但在權屬維度上是稀缺的,實現資產化首先應確定其權屬;第四,復用性。數字資源可以被共享、拷貝,不像物理資產那樣越用越少,而是越開發越多、越使用價值越大;第五,價值的發現性。數字資源的價值是在數字的資產層面以及與之對應的物理層面發現的。第六,依附性與指向性。數字資源依附于數字技術系統、物理形態或事物發展的規律,其指向性主要指資產的現實意義和價值;第七,成本的遞減性。數字資源的成本是遞減的,這與物理資產的特性相反;第八,價值的系統性。數字資源化強調資源的系統化,尋求價值最大化必須強調價值的系統性。
以前人們只重視了平臺的交易功能,沒有進一步的開拓、發現平臺的綜合服務功能。而數實結合這一方法論的關鍵就是要把平臺的交易功能與綜合服務功能結合起來,真正實現數實結合機制。當前關于文化數字資產的交易境外的探索比較多集中在RWA(即真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在境外是有可監管可操作的路徑,這是可以進一步發展探索的。但對國內的發展來說,RWA并沒有其生存的空間。真實資產的通證化在國內有非常嚴格的限定。在中國對于由企業系統機構所擁有并發行的虛擬幣,要與我們的法幣、人民幣進行交換,這涉及到主權的讓渡問題,不僅很難與這種企業機構的系統發行的通證進行交換,甚至是價值映射都被嚴格限制。因此,在國內把RWA當成一種機制來創新,把它變為數字資產與實物資產相融合的這種虛實、數實結合的資產形式進行融合交易,這條路是有很大的創新空間的。
(二)大眾化
這里說的大眾化與傳統的大眾化有根本的差別,傳統的大眾化是在同質化的大規模生產與服務來滿足大眾,而數字形態的大眾化是指滿足個性化需求的大眾化。文化數字資產的交易是有比較高的門檻的,如何實現由小眾圈子化向大眾化跨越?主要取決于交易平臺的綜合性服務功能。這一功能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降低投資(消費)門檻。在這個平臺投資者、消費者不需要有很強的專業知識,只要有相應的投資能力、投資愿望與消費能力、消費意愿就可以比較方便的介入到這一個平臺的服務中;二是安全。公信力是這個綜合性服務平臺最大、最根本的的價值所在,只有把公信力牢牢的守住、做大,才能在文化藝術數字化交易的過程中取得高質量發展的成果;三是優化體驗。要把沉浸式體驗作為一種場景的建構的重要的手段,使投資者與消費者能夠在這一個沉浸化體驗的場景中去實現學習、溝通與購買;四是便捷化。平臺化的交易服務一定要讓投資者和消費者有一種無縫連接的絲滑的感受,這在數字化發展的過程中非常重要。
數字化是文化產業變革的突破口,但是人文資源作為一種非標性資源與非標性資產,其運營需要更為綜合的體系和比較長的支撐服務鏈條保障。同時,人文數據作為一種新型戰略資源,其生成、儲存、傳輸、匯聚、轉化也是一個大體量及復雜化的難題,解決此問題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創新機制在特定時空,整合優勢資源,進行點突破,而點突破機制實則就是平臺化機制。同時,面對巨大的文化需求,當前還沒有相應的綜合服務平臺來為文化數字化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而且在文化數字化過程中,數字人文經濟業態的創新發展也因之缺乏綜合性服務平臺的支撐,使得很多問題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為此,需要圍繞數字技術的發展,構建基于數字新基礎設施的數字人文經濟綜合服務平臺,形成將數字人文資源轉化為數字人文資產的特殊轉換模式,并在此基礎上建構數字化服務場景,在數字化服務場景中重塑數字人文經濟服務的結構與體系。
(三)平臺龍頭化
即“平臺+業態+生態”的平臺賦能產業方法論。平臺交易的資產要落實數實結合,要與產品、產業、產業鏈相融合,真正實現以平臺為龍頭,舞動產業鏈的整體的節奏。平臺在發展產業業態的同時,要培育業態生長發展壯大的生態。只有平臺加業態加生態這個傳遞機制做好了,平臺的龍頭功能才能真正舞起來,才能做大產業的業態,才能使產業生態不斷豐富發展,實現文化藝術產業真正的高質量發展。
基于“平臺+業態+生態”的場景化,可以實現人文及其資源價值發現。基于“平臺+業態+生態”的場景化是由數字化筑造的以數字資產為核心的可沉浸體驗、可消費、可流轉、可系統服務的場景,它是數字化消費、數字化市場、數字化網鏈、數字平臺、數字治理等一系列過程的產物,是系統生態的產物,與新消費需求相適應,是新的消費形態。依托“平臺+業態+生態”的場景化有助于滿足多樣態、個性化的市場需求,從而推動文化及其資源價值發現能力的實現。
同時,基于“平臺+業態+生態”的場景化,對人文資源價值發現實施有效管理。有效的價值管理是實現并提升人文資源價值發現能力的重要保障,這主要體現于以下兩大方面,一是人文資源的價值發現本身需要系統且嚴格的價值管理;二是實施價值管理本就是發現與挖掘人文資源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消除價值發現與實現過程中的“盲點”。而在價值管理過程中最重要的動因就是要以金融創新推動資源資產化,開展以人文資源資產為中心的資本運作。
基于“平臺+業態+生態”的場景化主要包括:第一,建立資源向資本、資本向產業流動的有效機制與環境;第二,通過管理手段發掘人文資源價值;第三,實現價值整合;第四,提升價值;第五,通過發揮杠桿撬動作用、聚合帶動作用、內生促進作用與風險保障作用來實現其價值;第六,通過推進“資源資產化”,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建立多層次要素市場與資本市場體系,發揮資本的建構能力,不斷放大其價值。綜上,基于“平臺+業態+生態”的場景化是文化數字資產交易在價值發現基礎上進一步實現有效價值管理的重要保障。
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數字平臺不只是功能性平臺,而是以數字化為基礎,基于新基礎設施的平臺。基于平臺的服務功能,可以實現數字資源的確權與估值定價,從而完成數字資產的轉化。在數字化基礎上,平臺的形態已發生巨大變化,即由基于一般傳統交易的平臺形態轉向基于數字化的綜合平臺形態。其建構的基本框架是通過平臺核心價值層,即“七公(共)”原則下的生態性;通過增信融合證券、銀行、信托、保險、基金等金融業態;通過服務聚合藝術金融支撐體系 ;通過大數據與服務提供市場指數、價格、動態及征信等信息服務;通過信用管理功能提供征信管理、風險、價值、知識教育等信用服務;通過新技術融合支撐業態創新;通過資源整合實現社會、機構與個人的資源融合;通過信息共享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減少交易風險、提升征信效能;通過提升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完善平臺的交易鑒證、信用管理、登記功能等。
文化數字資產交易的發展,要堅持抓好三個關鍵詞:數實結合、大眾化、為產業賦能,不放松不停步進行探索,在機制與模式力爭取得突破。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數字經濟新形態由先導向主導變遷,在這一大的形勢的驅使下,文化產業應該如何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在這個過程中,文化數字資產將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探討文化數字資產的交易,將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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