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案情
甲乙共同引進進口片,雙方聯合投資,按約定比例分配發行收益,甲負責影片的引進及報審工作,雙方約定: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乙有權解除合同。簽約后甲即提交報審,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約定的解除事由是否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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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文認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并未發生。理由如下:
合同約定解除事由是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通過審批的標準應該是取得國家電影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未通過審批是指未取得公映許可證。前述約定系結果之債,甲應能實現影片取得公映許可證的結果。但合同并未約定履行期限,“最終未通過審批”并未限定甲實現前述結果的期限。因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間,故以四年未通過審批為由主張約定解除權,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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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也可解釋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仍構成違約。換言之,未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債權人享有以主動催告的方式完成對履行期限的認定,但該權利應結合合同性質、債務性質而定,若對金錢給付義務,債權人可行使前述權利,對于非金錢給付義務,則不必然有效。本案中,合作標的物系進口片,除與國產片有相同的公映許可審查程序外,還需完成進口審批,受管控政策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影響,進口片的引進及公映許可具有不確定性,非甲一方可以左右。故,即便乙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報審,基于債務性質的特殊性,甲也無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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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未通過審批,是指未實現既定結果,而非未啟動報審程序。若簽約后甲未能提交報審申請,則乙有權催告其履行,甲無法決定審批結果,但是否提交報審可以由自己決定,如其長期未提起申請,或經乙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提起,則其存在過錯,應構成違約,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
參考判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4)京73民終189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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