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劃破嶺南午后的寧靜。胡曉帆等16名被告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以盜竊罪、詐騙罪等多項罪名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胡曉帆及其家人至今一直在堅持喊冤、申訴。
這起涉案金額高達1.05億元的案件,不僅揭開了“黑莊”與“黑吃黑”的地下金融博弈,更將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爭議推向風口浪尖。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定泰達幣(USDT)“具有財產價值屬性”,可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然而,這一認定與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形成直接沖突——該文件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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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達幣業務被央行明確規定,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這種司法與政策的矛盾,使得同一枚泰達幣在法律上同時具備“違禁品”與“合法財產”的雙重身份。而更深遠的影響在于,全國各級法院對虛擬貨幣案件的裁判標準不統一:有的認定為“計算機系統數據”判刑三年,有的認定為“財產”判處無期徒刑。
雙面被害人:股價操縱者反遭竊
2021年3月的中國股市,電梯安全裝置生產商滬寧股份(300669.SZ)上演了驚心動魄的變局。3月26日,這只股票以漲停收盤,股價沖至45.56元的歷史新高;短短三天后,3月29日開盤僅13分鐘便封死跌停,次日繼續跌停,三日最大跌幅達45%。這場被股民稱為“殺豬盤慘案”的暴跌,撕開了地下資本操縱的黑色帷幕。
福建商人吳天森與吳世明是這場資本游戲的幕后操盤手。2019年6月,二人斥資5億元購入福建誠毅資產旗下“呈泰5號”“科創11號”等私募基金,這些資金全部注入滬寧股份。吳天森通過興業證券信用賬戶進行高杠桿操作——以1元本金撬動4元融資,持有50.6萬股;吳世明則通過其參股的石獅峰城服裝公司,與關聯人龔瓊花等人形成股東網絡,共同掌控著滬寧股份的實際流通盤。
他們的操盤痕跡在K線圖上顯露無遺:從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26日,滬寧股份累計上漲2.5倍,其間267個交易日中有189天股價波動被精準控制在1%以內。這種長期橫盤后突然無理由暴漲的走勢,正是典型的人為控盤特征。案發后主犯孟長青在審訊室坦白:“吳總在3月26日集中買入,硬生生把股價從30多元拉到40多元,原本計劃29日拉到54元全線拋售。”
2021年3月初,因吳世明關聯企業峰城服裝深陷借貸糾紛(該公司2020年6月已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吳天森、吳世明二人急需套現離場。這種高位集中套現行為,本質是“黑莊”通過操縱股價收割散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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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莊”通過操縱股價收割散戶
當誠毅資產在金融圈尋找接盤方的消息傳出時,以胡曉帆為首的十六人機器開始高速運轉。廣東高院的判決書顯示,在廣州市花都區嘉華酒店、皇冠假日酒店、菫山酒店的數個房間里,一場分工精密的“殺黑莊”戲劇正在上演。胡曉帆如同幕后導演,通過加密聊天軟件“蝙蝠”的“百年江山”賬號,遠程操控,向來自北京、河北、河南、遼寧、黑龍江、廣東、浙江等地的團伙成員發送了三百余條指令。
這個組織分工之精密令人驚嘆:談判專家黃寶峰化名“王總”,以買家身份與吳天森談判,用刻意訓練的沉穩語調傳遞“實力接盤”的信號。技術指導孟長青則扮演“趙總”,在驗資環節上演關鍵戲碼——他向賣家展示星展銀行約20億元人民幣存款余額賬戶和1億元人民幣的東方財富股票賬戶,并進行掛單、撤單操作;趁吳天森注冊ImToken錢包之機,用藏在文件夾后的手機偷拍密鑰,通過加密軟件實時發送給胡曉帆。管家莫杰泉指揮邢昊購買兩輛二手本田CRV停在酒店后巷,姜延義帶領六人“撈人”小隊提前踩點、潛伏在酒店消防通道。暴力執行組周小靜則安排陳達等人攜帶伸縮棍,計劃在交易現場制造混亂,必要時砸毀電子設備。
3月26日下午三時,皇冠假日酒店926房。吳天森的助理反復核對孟長青展示的股票賬戶,屏幕上跳動的數字顯示“可動用資金16億元”。此時滬寧股份的股價正沖上45.56元的漲停板,吳天森以為找到了完美的接盤俠,雙方約定3月29日交易:黃寶峰一方以每股54.55元買入股票,吳天森一方需支付總股價20%的“點位費”(即折扣費),以泰達幣形式結算。泰達幣是一種虛擬貨幣,發行公司注冊于開曼群島。
當天,吳天森按要求轉入200萬元等值泰達幣作為保證金,存入孟長青提供的ImToken錢包(一種境外數字資產錢包,用于虛擬貨幣的存儲和轉賬)。當吳天森注冊5個ImToken錢包賬戶,用于3月29日交易后支付“點位費”時,抄寫在紙條上的英文助記詞(錢包密碼)被孟長青用手機偷拍,通過蝙蝠聊天軟件發給胡曉帆。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吳天森用于支付“點位費”的1億余元泰達幣,正是通過其農業銀行尾號3663賬戶向幣商“罹布克”購得。
致命時刻在3月29日上午降臨。八點五十分,菫山酒店1025房,吳天森助理將15,827,281枚泰達幣(折合人民幣1.05億元)轉入指定ImToken錢包。幾乎同時,胡曉帆被指控在別墅內操作電腦,分三次將賬戶內所有泰達幣轉至境外匿名錢包。交易現場的黃寶峰以錢包內的泰達幣突然被轉走為由要求終止交易,雙方發生爭執。混亂中,埋伏在外的姜延義小隊沖入房間,將黃、孟二人架離現場。吳天森的團隊反應過來時,對方已消失在酒店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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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菫山酒店
此刻的資本市場正上演連鎖崩塌。當天滬寧股份開盤暴跌觸發吳天森1:4杠桿賬戶強制平倉,其掌控的流通市值如雪崩般蒸發。這個曾操縱五億資本的“莊家”,在胡曉帆團伙的精密狩獵中徹底淪為待宰羔羊。
審判悖論:被定價的“非法財產”
案發后,作為受害人的吳天森等人迅速報警,胡曉帆團伙應聲落網。
2023年3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胡曉帆犯盜竊罪、詐騙罪等四宗罪,判處無期徒刑;黃寶峰、孟長青分別獲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七年。胡曉帆等人對此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的關鍵表述——“泰達幣具有財產價值屬性,可通過境外平臺兌換為法定貨幣”,直接點燃了法律界的爭議。
這項認定被指與監管政策形成尖銳對立。就在案發同年九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紅頭文件,寫明“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更早的2017年七部委公告已明令取締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更矛盾的是,在案件偵查階段的2021年8月,廣州市花都區價格認定中心就正式回函聲明:“泰達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不予價格認定。”
法院采信的所謂“互聯網均價”,實際提取自幣安、火幣等國家明令禁止的境外交易平臺。當胡曉帆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質問“難道要用毒品黑市價給繳獲的海洛因定價”時,審判長以“與本案無關”打斷發言。
二審過程中,胡曉帆的辯護律師的質疑,更是如同利劍刺穿案件核心。
首先,法律定性的沖突直指司法本質。根據2013年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七部委《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2021年十部門《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其非法性決定了其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禁止流通使用。”辯護律師舉起《刑法》手冊重重點在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這里明確定義的財產類型中,可有半句提及虛擬貨幣?”檢方則堅持泰達幣可通過境外交易所變現,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對于泰達幣的竊取行為,律師的辯護意見主張應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因為泰達幣本質是“計算機特定數學運算產生的加密字符串”,符合《數據安全法》對“數據”的定義,且《刑法修正案(七)》已將此類行為納入規制范疇。
而價格認定的合法性更是爭議焦點。2021年8月,廣州市花都區價格認定中心明確回函:“泰達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不予價格認定。”但一審法院仍參照“2021年3月互聯網均價(每枚6.64069元)”計算涉案金額。辯護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有效價格證明應委托估價機構”的規定,指出:“以非法交易的網絡均價定罪,實質是司法機關變相認可虛擬貨幣交易價格,與國家禁止性規定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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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達幣行情圖
一審判決將3月26日的200萬元定金詐騙與3月29日的1.05億元泰達幣盜竊分別定罪,數罪并罰。但杜樹云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這兩行為屬于“牽連犯”——均為“殺黑莊”同一犯罪目的,前者是后者的手段,應“擇一重罪處罰”,而非并罰。
被害人過錯的考量缺失亦被重點提及。黃寶峰供述“吳天森計劃拉高股價至54元拋售”,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呂冬梅評估“滬寧股份被高度控盤”,孟長青則直接證實“吳天森3月26日集中買入拉高股價”。辯護律師主張,吳天森等人的行為明顯違反《證券法》《刑法》關于禁止操縱市場的規定,屬嚴重過錯。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被害人嚴重過錯可減少基準刑20%-30%,“當被害人自身在實施證券犯罪時,法庭怎能忽視其過錯?一審未考量這一情節,量刑失衡”。
2023年9月26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案件,7名被告人就包括吳天森、吳世明。同年12月18日,該案再次開庭審理。但截至發稿,風雷財經尚無法獲悉此案的詳情及判決結果。尷尬的是,這二人正面臨雙重法律身份:在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分局,他們作為“億元虛擬貨幣盜竊案被害人”提交《泰達幣返還申請書》;在法庭上,他們作為“操縱證券市場”的刑事被告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那15,827,298枚泰達幣,既是他們聲淚俱下控訴的“畢生積蓄”,又是刑事卷宗里的“違法工具”。
此外,以上辯護律師還認為,案發當晚大部分泰達幣已被凍結,被害人實際損失11,860枚(價值僅7.8萬余元),卻以1.05億元量刑,刑罰畸重。
2024年5月3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裁定中回應:關于泰達幣屬性,強調其“雖非法定貨幣,但具有交換價值,可通過境外平臺兌換,屬于刑法保護的財產”;關于價格認定,指出“互聯網均價客觀反映當時交易狀態,價格認定中心拒絕鑒定不影響司法裁量”;關于被害人過錯,承認其“存在違規操作嫌疑”但強調“與本案犯罪無直接因果關系,不影響定罪”。
最終,該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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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曉帆等人的一、二審判決書(部分)
法理裂痕:同一行為,兩種罪名?
政策與裁判的悖論在胡曉帆案中無疑體現得淋漓盡致。法院一面引用央行文件否定虛擬貨幣合法性,一面采用黑市價格定罪;既認定泰達幣是非法金融產物,又將其作為合法財產判決返還。這種矛盾的司法邏輯在判決書形成魔幻表述:“涉案泰達幣系非法金融活動產物,但具有刑法保護的財產價值。”
事實上,這樣的法律認知分歧在全國法院已蔓延成災。司法實踐中對于盜竊泰達幣行為定性存在爭議,不同地區法院對竊取虛擬貨幣的刑法定性主要持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付出對價后得到虛擬貨幣,不僅是虛擬商品,也代表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到刑法保護,竊取行為定性為盜竊罪;第二種觀點認為,虛擬貨幣僅能作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予以保護,應當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第三種觀點認為,盜取行為屬于想象競合,一行為觸犯兩罪。
正因為“財產屬性說”、“數據屬性說”、“折中說”并存,同案異判的危機正侵蝕司法根基。盜竊罪最高可判死刑,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刑期僅七年。當1.05億元涉案金額認定完全依賴法官主觀認知,相似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天壤之別的判決——東部某法院2023年將比特幣盜竊認定為“非法獲取數據罪”,被告獲刑三年;西部某法院同期將以太幣認定為“財產”,以盜竊罪判刑十年以上。
也就是說,同一行為,可能因法院對“財產屬性”的理解不同,面臨從“盜竊罪(最高死刑)”到“非法獲取數據罪(最高七年)”的懸殊量刑。這種認知分歧,在胡曉帆案中被具象化為“1.05億元涉案金額”的認定爭議——它究竟是盜竊財產的數額,還是非法獲取數據的價值?
虛擬貨幣價格認定的尷尬之處在于:國家明令禁止交易,司法卻要依賴交易價格定案。這種“邏輯悖論,讓案件量刑失去穩定錨點。
更棘手的是執行層面的困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要求廣州花都公安分局將凍結在案的價值上億人民幣的泰達幣依法發還給被害人吳天森、吳世明。然而,至今泰達公司涉事錢包賬戶中被凍結的泰達幣仍未完成發還——核心障礙在于,胡曉帆的徒弟劉偉龍提供的解凍證據被證實為偽造,導致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成解凍流程。當法院致函泰達幣發行公司要求配合時,得到的回復是:“我們只是技術協議提供方,無權干預、處置用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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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天森、吳世明仍然被凍結而
這一細節進一步凸顯了虛擬貨幣在司法執行層面的復雜性:即便法院作出了財產返還的生效裁判,因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特性、發行方監管空白及涉案證據的虛假性,實際執行仍面臨重重梗阻,也讓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實現陷入僵局。
困境背后,是監管政策與司法實踐的脫節。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通知已明確虛擬貨幣交易“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但刑法層面缺乏配套認定標準。
終極拷問:法律該為誰護航?
胡曉帆等人的終審落槌,并未終結關于虛擬貨幣的爭議。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9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實踐中仍存在監管盲區。
從胡曉帆案可見,吳天森通過私人交易購入泰達幣用于非法結算,1億余元資金完全脫離監管,凸顯虛擬貨幣在地下經濟中的活躍性。而司法與政策的矛盾與撕裂不僅損害法律權威,更讓市場主體難以預判行為后果。當前司法實踐深陷三重困境:堅持“財產說”等于變相承認黑市交易;主張“數據說”可能放縱新型犯罪;所謂“折中說”缺乏法理基礎,反而助長裁判任意性。
2023年8月,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萬永福在《人民法院報》刊發《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一文提出劃時代的“階段論”:2017年9月七部委禁令如同分水嶺,此前虛擬貨幣可視為特定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此后則徹底喪失財產屬性,虛擬貨幣不應作為刑法保護的“財產”。他比喻說:“就像賭場籌碼雖有兌換價值,但法律不會保護賭徒對籌碼的所有權。”
同時,萬永福指出虛擬貨幣的物理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屬于《數據安全法》定義的“數據”范疇。因此,2017年9月前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需按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斷;而2017年9月后的行為,因虛擬貨幣無刑法財產屬性,若未造成計算機系統功能破壞,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非侵財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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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萬永福在《人民法院報》刊發《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
這一觀點與胡曉帆案的終審裁判形成直接碰撞。胡曉帆團伙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2017年9月之后),涉案泰達幣被廣東高院認定為“具有交換價值、可通過境外平臺兌換為法定貨幣的財產”,最終以盜竊罪定罪量刑;而根據萬永福法官的觀點,此時的虛擬貨幣已無刑法財產屬性,涉案行為更應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這種分歧恰恰印證了司法實踐中對虛擬貨幣認定的“三重標準”,也凸顯了在金融創新與監管收緊的博弈中,構建統一法律認定標準的迫切性。
最高人民法院亟需出臺司法解釋,構建清晰的認定框架。
破局需要系統性重構。立法機關應明確虛擬貨幣“非法數字資產”的刑法定位;司法系統需建立類似國際金價的國家定價機制;執行層面亟待組建區塊鏈司法團隊突破技術壁壘;更需將被害人過錯納入量刑考量,同時避免“黑吃黑”者獲得司法庇護。
終審落槌已逾一年,胡曉帆和其家人仍然在通過各種渠道申訴。那15,827,281枚泰達幣仍凍結在區塊鏈的虛擬牢籠中,如同懸在司法穹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當吳天森等人通過地下錢莊洗錢時,當法官采用黑市價格定罪時,當同案異判成為常態時——中國司法正在數字浪潮中經歷嚴峻考驗。
最高人民法院亟待破解這個時代命題:在區塊鏈重構財產形態的今天,法律究竟該徹底否定虛擬資產的合法性,還是為現實交易需求尋找新的平衡點?若不盡快彌合政策與司法的裂痕,胡曉帆案將只是司法迷航的起點。那些在分布式賬本上流動的加密資產,仍在等待法律給予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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