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0:盜竊罪,金額25余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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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謝**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321刑初12號
涉案金額:256178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累犯、前科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拘留日期:2024.9.13
裁判日期:2025.04.15
公訴機關指控:
1、2024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謝**乘坐冀R7××**大眾黑色轎車到青龍縣某某公司對面電力局倉庫外,23時許,被告人謝**將電力局堆放電纜線院子內電閘關掉,拿上作案工具利用梯子從院子西側院墻外翻入到院內,利用攜帶的鉗子將院子的銅電纜線剪成7斷(分別為:常豐電纜,型號4*120,共3段,共計長約9.4米,價值約為:3686.12元人民幣;無錫曙光電纜,型號4*120,3.4米,價值為1276.46元;常豐電纜,型號4*240,共2段,共計總長約為4.27米,價值人民幣為3321.12元;無錫曙光電纜,型號4*240,共1段,共計總長約為2.43米,價值人民幣為1822.77元),其中,1根被扔到院墻外,再準備扔時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銅電纜線總價值為10106.47元,被扔到院墻外的1根為常豐電纜(型號4*240,長2.5米)價值為:1944.45元。
2、2024年8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謝**乘坐冀R7××**大眾黑色轎車到青龍縣某某公司對面電力局倉庫外,由被告人謝**攜帶液壓鉗等工具翻墻進入電力局倉庫內,割斷銅電纜扔到倉庫外,陳某將盜得的銅電纜裝到冀B7××**貨車車廂內,用苫布遮蓋并于2024年8月22日1時許駕貨車離開運到李某生的遷安廢品站,被告人謝**乘坐李某生駕駛的大眾黑色轎車隨后返回遷安,由李某生銷售后分贓款;
3、2024年8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謝**乘坐冀R7××**大眾黑色轎車到青龍縣某某公司對面電力局倉庫外,由被告人謝**攜帶液壓鉗等工具翻墻進入電力局倉庫內,割斷銅電纜扔到倉庫外,陳某將盜得的銅電纜裝到冀B7××**貨車車廂內,用苫布遮蓋并于2024年8月23日1時許駕貨車離開運到李某生的遷安廢品站,被告人謝**乘坐李某生駕駛的大眾黑色轎車隨后返回遷安,由李某生銷售后分贓款;
4、2024年8月24日21時許,同案犯李某生駕駛冀R7××**大眾黑色轎車載被告人謝**,同案犯陳某駕駛冀B7××**貨車并攜帶盜竊工具先后到青龍縣某某公司對面電力局倉庫外,由被告人謝**攜帶液壓鉗等工具翻墻進入電力局倉庫內,割斷銅電纜扔到倉庫外,被告人陳某將盜得的銅電纜裝到冀B7××**貨車車廂內,用苫布遮蓋并于2024年8月25日1時許駕貨車離開運到李某生的遷安廢品站,被告人謝**乘坐李某生駕駛的大眾黑色轎車隨后返回遷安,由被告人李某生銷售后分贓款;
另,被告人謝**,同案犯李某生、陳某以同樣形式、手段分別于2024年8月9日、8月10日、8月12日、8月18日、8月20日、8月26日、8月29日、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9月5日、9月6日、9月7日、9月8日、9月9日、9月11日、9月12日凌晨1時許將在青龍縣某某公司對面電力局倉庫內盜得的銅電纜運到李某生的遷安廢品站,由同案犯李某生銷售后分贓款。經鑒定:在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間21次共盜竊電纜長1099米,價值總計人民幣256178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液壓鉗一把、OPPO手機一部;戶籍證明信、案件來源、車輛軌跡照片等書證;證人張某、王某永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民的陳述;被告人謝**的供述和辯解;被盜物品價值鑒定;案發現場勘驗筆錄;周邊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本次犯罪屬于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辯方觀點
被告人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王治業的辯護觀點: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定罪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在公檢法三階段均認罪認罰,尤其是在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承認自己的錯誤,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謝**于2019年、2021年因犯盜竊罪,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謝**于1997年曾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系前科,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謝**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謝**等人盜竊所得的銅電纜,應當責令其退賠給被害人相應價款。被告人犯罪時使用的液壓鉗和手機,應當予以沒收。本院為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責令被告人謝**退賠給被害單位青龍滿族自治縣供電分公司人民幣256178元。
三、依法沒收被告人謝**的OPPO手機一部及作案工具液壓鉗一把。
以上所判罰金及退賠款項,限被告人謝**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繳納或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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