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一則征集意見的重磅消息,不知道大家都看到了沒?
在這則名為《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集意見稿)》的文件中,有幾條內容涉及到了跨境電商這個行業,這幾天也是在跨境圈引發了不小的關注。
通知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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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看以下該征集意見稿的全文,涉及跨境電商賣家的部分,主要是其中的第五十條和五十一條。
我們先來看一下其中的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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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的,應當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并在上述申報期內按規定完成收匯;在上述申報期后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當同時提供收匯材料。自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辦理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總結一下上面這一大段文字,大致意思就是出口貨物的企業要在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之內按時辦理退(免)稅,否則你出口貨物的行為就會被視為向中國境內進行銷售,那就要跟在國內賣東西的商家一樣,要依法繳納增值稅。
或者再簡單一點,那就是跨境電商賣家按時按規辦理了這個‘退(免)稅’的,那就不繳增值稅。沒按時按規辦理的,那就得繳納增值稅。
那辦理這個的主體是哪個?
這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條給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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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是以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由委托方辦理退(免)稅、免征增值稅或繳納增值稅。
2、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出口貨物境內發貨人辦理退(免)稅、免征增值稅或繳納增值稅。
現在中小型的跨境電商賣家,基本都是以委托方式進行出口的,也就是把自己的貨物直接交給委托的貨代,賣家只管支付運費,后面的事情就全然不知、全然不管了。
很多賣家可能會覺得,這個規定一出,所有的“雙清包稅”模式就都有問題了,那也不是的。
這個規定明確劃分了辦理申報的責任主體,如果是第一種以委托方式進行出口的,那申報的主體就是委托方(貨代),如果這個貨代公司按照規定辦理了手續且不存在‘偽造或購買其他進出口公司通關單證’的行為,那就不屬于之前大家常說的‘買單出口’的違法行為。
這個征集意見稿一出臺,再加上6月2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該規定要求各電商平臺按時報送涉稅信息和1688商家必須依法開具合規發票,最近這一系列的舉措,都在預示著跨境電商行業也在快速走向合規化的時代。
此次打擊的其實主要還是‘買單出口’的違法行為,而該違法行為的核心就在于‘偽造或購買其他進出口公司通關單證’的行為,大家今后選擇委托方的時候要謹慎識別對方的流程是不是有上述不合規的行為。
目前這個意見稿也在“征求意見”的階段,大家有什么建議也可以直接去財政部的網站留言,截至日期是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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