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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精神病成了各類刑事犯罪的“護身符”。
只要被證明是精神病患者,往往就能對犯下的相關罪行,減輕甚至不承擔法律責任,引起很多輿論爭議。
但昨天廣東的一起死刑判決,卻打破了這種常規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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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廣東廉江市(縣級市)祖孫三人被鄰居殺害案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當庭宣判,此前被認定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癥的葉某志,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面對精神病殺人,法庭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任何余地!
據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消息,葉某志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但其犯罪時,對行為的違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確認識!
犯罪手段特別兇殘,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故不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官方起訴書記載,兇手葉某志因精神分裂癥,臆想自己被同村村民葉某釋放毒氣加害。
同時懷疑自己汽車打不著火,也和同村葉某暗中施法有關。
為了報復葉某,他從家中廚房里拿出兩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就去砍人。
但當時葉某恰好不在家,未找到人的葉某志,見到葉某家里還有三人,分別為葉某的母親(歿年69歲)、葉某的妹妹(歿年36歲)、葉某的外甥(歿年1歲11個月)
當時葉某的妹妹,帶著一歲多的兒子,來哥哥家里串門,沒想到遇到這種無妄之災!
葉某志沒殺到葉某,當即下車持刀,砍擊三被害人的頭、頸部等處,致葉某母親、妹妹,外甥當場死亡。
葉某志殺人后逃離了現場回到家中,發現警察來抓后企圖自殺,被民警阻止并抓獲。
當地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經對葉某志作法醫精神病學鑒定:葉某志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處于疾病緩解期;葉某志目前有受審能力。
案件資料顯示,葉某志在本次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既然葉某志在殺人時,處于精神不正常狀態,為何還是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因為他在犯罪時,對行為的違法性、犯罪后果有明確認識。
而且臆想出的報復對象沒找到后,明知其他三人與此無關,依舊肆意殺害無辜婦孺!
其犯罪手段特別兇殘,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故不對其從輕處罰。
在法治社會,任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制裁。
葉某志的行為令人發指,手段之殘忍、后果之嚴重,極大地沖擊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公眾安全感。
即便其患有精神疾病,也不能成為逃脫法律嚴懲的借口。
法律在保障人權的同時,更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安全穩定。
此次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公正處理,也為同類案件的審判,提供了重要參考!
即便犯罪主體存在精神問題,只要其對犯罪行為有清晰認知,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希望這一判決,能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靈,也警醒社會各方關注相關問題,堵住精神病患者,隨意犯病害人的漏洞。
法律落地有聲,各項措施就位,讓害人者付出代價,才能有效減少此類暴力犯罪。
畢竟警察來抓兇手葉某志的時候,他也腿軟也害怕,也哭著求警察放過!
在獄中的時候,也多次請求法院原諒,原來他雖然患了精神分裂癥,也知道怕死,也知道活著的美好!
既然知道死亡的可怕,那就一定要成全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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