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持械聚眾涉惡案。事件的起因是天津市寶坻區雙佳電腦公司經理李愛民率其公司員工多人毆打討薪者,期間案外人張復生因勸架被用鐵管擊中頭部,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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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偵查期間,曾有多名參與者指認雙佳公司的老板娘楊會杰是本次涉惡案的組織者,但由于有保護傘,該局卻以“另案處理”為名將本案的領導者李愛民和組織者楊會杰“另案不理”,并按輕傷認定向檢察院移送。因事實不清檢察院曾退卷兩次,后又睜一眼閉一眼的枉法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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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法院在不僅未傳一個證人到庭參與質證認證,在事實嚴重不清的情況下,還枉法采信了天津高法沒有法醫簽名的輕傷鑒定。據了解,作出該份虛假輕傷鑒定書的兩位鑒定人均非法醫,而是天津高法的工作人員。但寶坻法院卻在(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中不僅遺漏了本案的領導者和組織者,而且還僅判持械擊人頭部致重傷后果的該公司員工薛某某一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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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二審后,法官不僅未組織質證,甚至連被告薛某某都未見到,而是由一審法官代為提訊。但盡管事實嚴重不清,二審卻連庭都沒開就作出了維持原判的(2005)一中刑終字161號刑附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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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本案一審不僅未組織證人質證、認證,而且采信非法鑒定。二審在事實嚴重不清的情況下,更是連庭都沒開,甚至連被告及所有證人都未見到便草草的維持了一審原判,特別是還允許一審法官代表二審提訊被告,程序嚴重違法。程序違法應當判決無效,可嚴重程序違法的本案為何長達20年都無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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