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司法服務保障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該批案件中,涉及海上風電、深海養殖等海洋新質生產力案件的數量逐年提升,呈快速增長態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介紹道,“十四五”時期,人民法院審結各類海事糾紛案件16.8萬件,其中涉外案件1.2萬件,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司法動能。
數據顯示,5年來,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審結海上貨物運輸、貨運代理等航運商貿類案件4.2萬件,審結船舶買賣、船舶修造等海工裝備類案件1.8萬件,審結海上保險、融資租賃等海事金融類案件6900件,審結港口作業、航道疏浚、碼頭工程等港口建設經營類案件3500件,審結海域使用權、漁業養殖等海洋開發利用類案件2900件以及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等其他海事糾紛案件。
據了解,本次發布的7件案例系從全國各海事法院及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近5年已生效海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中篩選,涵蓋了海上風電融資租賃、海洋能源勘探開發、新型海洋裝備制造、大宗商品運輸保障、港口燃料油供應、海上養殖平臺救助以及海上風電事故處置等案件類型,集中反映了涉海經濟糾紛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為新類型案件確立了裁判規則,為海洋新質生產力相關領域法律問題提供了明確指引度。
沈紅雨表示,海上風電平臺等新興海洋產業具有投資額大、技術性強、利益關聯方眾多的特征,相關糾紛法律關系復雜、審理難度高,案件審理周期直接關系到項目各方的生產經營進程。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高效化解新興海洋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糾紛,助力海洋產業新動能高效穩健發展。
記者注意到,案例一中,上海海事法院創新運用“債務分批次清償+財產保全分步解除”的立體化調解機制,在78天內審結標的額超3億元的海上風電安裝船舶融資租賃糾紛,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避免企業停擺與資產閑置,實現多方共贏。再如,案例七中,廣東海事審判兩級法院堅持實質解紛目標導向,協調聯動形成合力,確立“船殼險賠付+多案聯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償”的調解思路,實質化解訴訟標的額高達12.6億元的10起系列案件,妥善平衡各方權益,助力風電企業快速回籠資金,有力提振海上風電產業投資和保險承保信心,為相關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隨著海洋科技的進步發展,深海資源利用、海洋能源開發等未來產業進入高速發展期,新類型法律問題不斷涌現,亟須明確的法律規則指引。”沈紅雨表示,對此,人民法院精準界定權責邊界,助力海洋科技創新。例如案例二,針對可燃冰勘探開發糾紛,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準確認定各方當事人在特殊海洋地質條件應對、設備設計及應急操作等方面的過錯,合理認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取得良好效果。案例三中,廈門海事法院合理界定新型海洋裝備的技術開發風險與合同違約責任,為海洋科技創新提供明確規則指引,避免對創新主體苛以過重責任,保護科技創新積極性。再如,案例六中,面對深海智能養殖平臺的法律屬性爭議,廣州海事法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認定海上養殖平臺不屬于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但屬于該法規定的可救助財產,為解決海洋牧場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提供司法方案,為相關規則的完善提供實踐支撐。
沈紅雨指出,維護航運商貿秩序穩定是發展海洋經濟的前提和基礎,特別是原油等大宗貨物的產業鏈供應鏈穩定,關乎國計民生,是海事審判的主要職責,也是涉外海事司法的重點任務。對此,人民法院發揮涉外海事司法效能,保障國際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記者注意到,案例四中,在涉及27萬噸進口原油被外輪拒絕卸貨的緊急事件中,大連海事法院迅速行動,依法審查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并裁定扣押涉案油輪,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成功說服外籍船長配合執法,及時化解巨型油輪海上重大安全風險,確保原油順利交付,保障我大型石化企業生產經營有序進行。案例五中,針對保稅燃料油供應中常見的國內外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問題,寧波海事法院綜合考慮船舶所有權變更和實際經營情況,準確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責令國內關聯方就國外單船公司拖欠燃油款承擔連帶責任,有力維護供油企業合法權益,助力我國港口提升國際競爭力。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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