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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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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了一起涉虛擬貨幣的非法換匯案(入庫編號:2025-03-1-169-001):
C某(另案處理)、G某等人搭建“T平臺”、“H平臺”,以虛擬貨幣USDT為媒介,為客戶提供外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服務。換匯客戶在上述平臺充值下單后,向平臺指定的境外賬戶支付外幣。
收到外幣后,平臺在境外購買USDT,由F某通過非法渠道賣出取得人民幣,再按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境內(nèi)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支付相應數(shù)量的人民幣,從中賺取匯率差及服務費。
經(jīng)查,上述平臺累計兌換人民幣2.2億余元。其中,F(xiàn)某通過操作Z某、L某等人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賬戶及境內(nèi)銀行賬戶,從C某處接收600余萬個USDT,兌換人民幣4000余萬元。
法院認為,G某、F某均構成(外匯類)非法經(jīng)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和5萬元;Z某、L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幫助,均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分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十個月,并處罰金5千元和2千元。
02
實際上,這一案例也是最高檢和外匯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外匯類典型案例之一(案號:(2022)滬0113刑初112號),重點是對以虛擬貨幣為媒介的跨境對敲型非法換匯行為的定性和證據(jù)指控。
這類案件往往通過虛擬貨幣交易,以“雙向?qū)η谩钡姆绞綄崿F(xiàn)本外幣的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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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購匯需求的客戶,行為人(張三)以境內(nèi)賬戶接收人民幣,再購買為USDT等虛擬貨幣,后與幣商OTC交易或在虛擬貨幣交易所賣出換為美元等外幣,扣除手續(xù)費或匯差后轉(zhuǎn)賬至購匯客戶的境外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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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結(jié)匯需求的客戶,行為人(張三)以境外賬戶接收美元等外幣,再購買為USDT等虛擬貨幣,通過與幣商OTC交易換為人民幣,扣除手續(xù)費或匯差后轉(zhuǎn)至結(jié)匯客戶的境內(nèi)賬戶。
在這個過程中,以USDT等虛擬貨幣進行“雙向?qū)η谩保举|(zhì)上是讓虛擬貨幣在境內(nèi)或境外的兌換過程中起到“人民幣-USDT-外幣”或“外幣-USDT-人民幣”的媒介作用,從而在不實際兌付結(jié)算的情況下實現(xiàn)本外幣的跨境轉(zhuǎn)移。
上述流程圖僅抽取了“雙向?qū)η谩蹦J降暮诵囊兀哉故緭Q匯過程的關鍵步驟,而實際操作會復雜得多。比如,行為人(張三)的境內(nèi)外賬戶并不都是其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還包括其所控制的網(wǎng)絡平臺、外貿(mào)公司、他人名下的關聯(lián)賬戶等,USDT等虛擬貨幣的買賣、本外幣的兌換也不是完全遵循“先收錢-再買幣賣幣-后轉(zhuǎn)款”的順序。
因此,在對上述涉案行為的定性、資金流向的確定、本外幣兌換數(shù)額之間的核對、涉案人員主觀營利目的的認定等方面,辦案機關往往需要收集、調(diào)取大量的證據(jù)并分組予以舉證,才能達到“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03
在本案中,G某、F某就是張三的角色,其通過控制T平臺和H平臺的充值代付板塊、境外賬戶和Z某、L某的個人境內(nèi)賬戶,實現(xiàn)人民幣和外幣的跨境兌付;C某就是幣商的角色,其通過OTC交易和Z某、L某的虛擬貨幣交易賬戶,與G某、F某進行USDT的買賣,將USDT兌換為人民幣。
G某、F某之所以構成外匯類非法經(jīng)營罪,關鍵依據(jù)是其搭建的T平臺、H平臺看似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但實質(zhì)是提供換匯服務,虛擬貨幣交易需要通過第三方C某等幣商來實現(xiàn),且交易所得的本外幣最終也流向了換匯客戶的境內(nèi)外賬戶,事實上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形成了人民幣與外幣的兌付鏈條,屬于變相買賣外匯。
Z某、L某僅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沒有被判處非法經(jīng)營罪,可能的原因在于Z某、L某沒有與G某、F某就非法換匯活動達成共謀,二人在客觀上僅有提供境內(nèi)賬戶和虛擬貨幣賬戶以接受資金的行為,雖然也有獲利,但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以換匯服務營利的目的,僅屬于“大概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在從事非法換匯活動仍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的情形,以幫信罪論處。
同樣地邏輯,C某作為幣商,如果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與G某、G某存在非法換匯的共謀,即其明知買U賣U是“雙向?qū)η谩蹦J街械囊粋€必要環(huán)節(jié),仍在USDT交易上提供幫助,且客觀上確實也將G某、F某的虛擬貨幣兌換為人民幣4000萬余元,則可認定其系非法經(jīng)營罪的共犯;如果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C某具有共謀,僅僅是單純的買U賣U,不清楚涉案USDT的來源和流向,即便交易金額特別巨大,也不能推定其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當然,從實務經(jīng)驗來看,本案的幣商C某被“另案處理”,很可能是因為其本人沒有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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