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規范國旗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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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法》在1990年6月28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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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國旗法》第十七條規定: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國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體現了國旗的尊嚴。國旗理當受到尊重,《國旗法》必須得到遵守。
可是,有些人,因為不學法,不知法,不遵守《國旗法》,突出表現在違反《國旗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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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的學校在舉行運動會開幕式時,將國旗放在會旗之后出場,《國旗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怎么能將國旗置于會旗之后?
尊重國旗,國旗是國家的象征。遵守《國旗法》,維護國旗尊嚴,是最基本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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