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3日,張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仍在某公司工作。
2024年7月30日,張三不再上班提供勞動。
2024年9月20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其與公司自2011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差額、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委未予受理,張三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非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再次就業的,應認定為勞務關系。
本案中,張三出生于1969年11月23日,于2019年11月2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張三自認2011年3月1日入職,故其于2019年11月23日達至退休年齡時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非用人單位的原因,故截至2019年11月23日,張三與其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2019年11月23日之后張三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其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根據該規定,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上所述,張三已于2019年11月2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法定終止,張三直至2024年9月20日才提起仲裁請求,請求確認2019年11月23日之前的勞動關系,以及支付2011年4月至6月工資差額、未休年休假工資等確已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且無證據證明此期間存在引起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依法不予支持。2019年11月24日后,張三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系勞務關系,其要求經濟補償金及在此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于法無據,亦不予以支持。
案號:(2025)魯01民終3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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