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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家暴妻子致死,兒子被刑拘,是罪有應得,可為什么婆婆也被抓了?
原因是婆婆張某涉嫌幫助偽造、毀滅證據。
不少人可能會疑惑:“婆婆只是幫自己兒子,頂多算‘護犢子’,怎么還犯罪了?” 甚至有人覺得 “一家人幫著瞞事,不算啥大事”。但從法律角度看,這種 “包庇” 行為不僅幫不了兒子,反而會把自己送進監獄。今天就結合這個案子,聊聊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到底是怎么回事,哪些 “護短” 行為會踩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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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管你和犯罪嫌疑人是什么關系,只要做了“幫著毀證據、造假證” 的事,就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307 條第2款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核心是 “故意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重要證據,妨礙司法機關辦案”。具體到這個家暴案里,婆婆張某被刑拘,大概率是做了這些事:比如藏起兒子施暴用的兇器(可能是導致顱腦損傷的鈍器)、擦掉地上的血跡、讓醫院出具劉某某“心梗死亡”的死亡證明等,這些行為看似是 “幫兒子脫罪”,實則直接破壞了警方的偵查,讓案件關鍵證據滅失,已經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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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只是‘知情不報’,沒動手毀證據,也算犯罪嗎?” 這里要區分清楚 —— 單純的 “知道兒子家暴卻沒說”,一般不構成這個罪;但只要有 “主動幫著掩蓋” 的行為,哪怕只是給兒子通風報信 “警方要查兇器,你趕緊藏起來”,都可能被認定為 “幫助行為”。
還有個常見誤區:“一家人幫著說話,就算造點假,法官也會從輕吧?” 恰恰相反,親屬包庇不僅不會從輕,反而可能成為法官從重處罰的理由。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妨礙司法公正,還可能讓施暴者更囂張,覺得 “有家撐腰不怕事”,進一步助長家暴惡習。像這個案子里,警方明確提到 “男方對女方有過家暴行為,雙方父母都知情”,說明婆婆可能早就知道兒子家暴卻沒阻止,這次還幫著毀證據,主觀惡性更明顯,量刑時大概率不會輕判。
最后要提醒大家:面對家人涉嫌犯罪(尤其是家暴這種持續性傷害),“護犢子” 不是愛,而是把自己和家人一起推向深淵。正確的做法是勸其自首、配合警方調查,這既是對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對家人的負責。畢竟,法律不會因為 “親屬關系” 就網開一面,一時的包庇,換來的可能是幾年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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